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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設定抵押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上訴人
生命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嘉英間因請求設定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11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4,3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9,1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10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設定抵押權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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