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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13號

返還商品預購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劉建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13號

原告
陳慧耕
原告
王絲潔
原告
賴妤沁
原告
林品妍
原告
孫永杰
原告
蔡孟寰
原告
王紅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清松
被告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吳沛玲即吳雨靜
被告
被告
陳元忠

      劉筱娟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商品預購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請求,其主張原告簽約處係在貴族世家一心店簽約、付款,惟無書面證據且介紹人已死亡,無法證明等語(見本院卷第65頁)。查被告陳元忠住所地係在花蓮縣○○市○○路000巷00號,現通緝中,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被告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及兼法定代理人(清算人)吳沛玲即吳雨靜,其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及住所均在臺北市;被告劉筱娟住所地在臺中市,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其表示願意負責,若有必要請以遠距訊問方式問訊等語(見本院卷第56至58頁)。是依民事訴訟第21條管轄競合之規定,上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等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目前在處理系爭事件且方便出庭之被告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之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13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商品預購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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