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6號
- 原告
- 羅國明
- 原告
- 林志榮
- 原告
- 劉次駒
- 原告
- 楊椿光
- 原告
- 范洋統
- 原告
- 劉智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思龍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怡瑄律師
- 被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德
- 訴訟代理人
- 張坤明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民國106年6月30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4楊樁光之「夜點費」欄中關於「退休前3個月:5,233.33元」、「退休前6個月:4,850元」之記載,應更為「退休前3個月:5,650元」、之「退休前6個月:5,233.3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