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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4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400號

原告
楊忠波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被告
蔡世銘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民法承攬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依起訴狀所列及本院依職權查調被告戶籍資料顯示,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前鎮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且原告經通知後,迄未具狀陳明主張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而被告已抗辯本院無管轄權,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400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