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0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7號
- 原告
- 康翊瑋
- 訴訟代理人
- 王瀚誼律師
- 被告
- 張清在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對被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編號A 部分土地有通行權存在,爰依原告起訴狀主張,以原告欲通行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200 元(計算式:
156 ㎡×1,200 元/ ㎡=187,200 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
請求被告應移除上開土地上之地上物,並不得設置地上物或其他
妨礙原告通行之行為,因與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訴訟目的同一
,是不併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7,2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8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原告應於駁回確
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