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救字第82號
- 聲請人
- 阮錦紅
- 相對人
- 外交部
- 代表人
- 李大維(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領事事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生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聲請行政訴訟費用。茲以本件訴訟證據確實,非相對人外交部所能否認,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有關領事事務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其資力,已准許扶助等情,有該會臺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審查表附卷可稽,且其所提行政訴訟,亦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90號受理在案,堪認聲請人就其聲請要件已為釋明。依前開說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