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
Q · 沒錢繳行政訴訟的裁判費,還能告政府嗎?
可以。符合無資力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即可聲請救助
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當事人只要「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行政法院應依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等費用。無資力不限於低收入戶,臨時性財務困境只要能釋明目前無力負擔即可;顯無勝訴之望是極低門檻,僅在案件明顯荒謬(如告錯機關、逾期)時才駁回,法院此階段不做實質勝負審查。
打官司要錢,這件事擋住了很多本來應該贏的人。光是裁判費就可能讓你卻步:你被國稅局多課了三百萬的稅,光是提起行政訴訟的裁判費就要先拿出三萬,沒這筆錢你連法院的門都進不去。這條法律就是那個逃生門。只要你「沒錢付訴訟費用」加上「不是顯然會輸」,行政法院應該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讓你暫時不用付這些錢。注意兩個重點:第一,「無資力」不是「我覺得很貴」,是法律認定的標準(通常參考社會救助法的低收入戶資格、或是釋明你的財產收入確實無法負擔);第二,「顯無勝訴之望」是極低門檻,法官只在你的案子明顯毫無理由時才會駁回,不是要先判斷你會贏才放你進來。對抗政府的人,最害怕的不是輸,是連打的機會都沒有。
訴訟救助是指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由行政法院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之制度。其要件有二:一為當事人無資力(依財產收入綜合認定,不以低收入戶為限),二為非顯無勝訴之望(負面要件,僅排除明顯無理由之案件),目的在於保障經濟弱勢者之訴訟權與裁判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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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無資力的法律認定不限於低收入戶,法官會綜合看收入、財產、家庭負擔、債務狀況;臨時性財務困境(失業、重病、創業失敗)也可能被認定無資力。聲請書要具體列出每月收支表,讓法官看到數字,比只寫「我繳不起」有說服力。
不會。聲請駁回是裁定,可以抗告;就算抗告也輸,仍可選擇繳費繼續打官司。訴訟救助只是讓你不用先繳,不是不繳就不能打。財務狀況變化後可重新聲請,不限一次。
不會直接追討。准予訴訟救助是暫免,最終由敗訴一方負擔;勝訴時向敗訴的行政機關徵收。即使最後要你負擔,國庫也會依你的負擔能力分期或減免。
規範訴訟救助制度,是無資力者進入行政訴訟、對抗政府的費用逃生門,幾乎所有繳不起裁判費的當事人都會用到。
依收入、財產、家庭負擔與債務綜合認定目前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不以低收入戶為限,臨時困境經釋明亦可。
訴訟救助的負面要件,僅在案件明顯荒謬(告錯機關、逾救濟期限)時才駁回,不是要先判斷會不會贏。
訴訟救助由法院裁定暫免法院費用;法律扶助由法扶基金會提供律師與費用協助。兩者可併行。
備齊財力釋明資料 → 撰寫聲請狀列出收支表 → 與起訴狀一併遞交受訴行政法院,必要時可附保證書。
不要只寫「我沒錢」,要具體列每月收支表(如月收入兩萬八、房租一萬二、扶養兩名子女),用數字釋明。
行政訴訟裁判費為固定金額(簡易程序與通常程序各有定額),不像民事按標的金額累進,門檻比想像低。
駁回裁定可提抗告;亦可改為繳費繼續訴訟;財務狀況變化後得重新聲請,不限一次。
兩者目的不同可同時申請:訴訟救助解決法院費用暫免,法律扶助解決律師與撰狀需求。
| 面向 | 訴訟救助(行訴§101) | 法律扶助(法扶法§13) | 一般繳費 |
|---|---|---|---|
| 適用對象 | 無資力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之當事人 | 符合資力審查之經濟弱勢 | 有資力當事人 |
| 解決什麼 | 暫免裁判費等法院費用 | 提供律師、撰狀及費用協助 | 自行負擔全部費用 |
| 審查機關 | 受訴行政法院 | 法律扶助基金會 | 無需審查 |
| 可否併用 | 可與法律扶助併行 | 可與訴訟救助併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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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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