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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02 條(聲請訴訟救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
  2. 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3. 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
  4. 前項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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