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102 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須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並釋明無資力之事由;亦得由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替釋明。
Q · 打行政訴訟沒錢怎麼辦?怎麼聲請訴訟救助?
向受訴行政法院聲請,釋明無資力或由有資力者出保證書代替。
依行政訴訟法第 102 條,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也就是審理你本案的那個行政法院。聲請人須「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提出薪資單、存摺、債務證明等具體事證,讓法官相信很可能無資力,不必達到完全證明)。若不便自行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載明於聲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以信用擔保代替財產揭露。
前一條告訴你有「訴訟救助」這個權利,這一條告訴你怎麼用。第一個重點:去哪聲請?答案是「受訴行政法院」,也就是你要告的那個案子歸誰管,就向誰聲請,不是另外跑到別的法院。第二個重點:法律上你要負「釋明」的責任,意思是你得提出證據說服法官「我真的沒錢」。釋明不需要到「百分百確信」的程度,但你不能只說「我很窮」就期望法官信你。最巧妙的是第三、四項:如果你沒辦法自己證明(譬如你的財務狀況很難用文件呈現),可以請一個有資力的人出具「保證書」,保證萬一你要負擔費用時,他幫你繳。這等於是用一個有錢人的信用替你背書,讓你不用直接證明自己無資力。這個設計是給那些有臉但沒錢的人留的一條路。
行政訴訟法第 102 條為訴訟救助之程序性規範,規定聲請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聲請人應釋明無資力之事由,並設「保證書代釋明」制度: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載明於聲請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構成無資力者接近行政訴訟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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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受訴行政法院」聲請,也就是你的本案訴訟由哪個行政法院審理,就向那個法院聲請救助,不是另外找別的法院。若還沒起訴,可以和起訴狀一起遞給應受理的行政法院。實務上聲請狀和起訴狀同時遞送最有效率,法官會在處理起訴時一併審查救助聲請。
釋明的強度比「證明」低,只要讓法官相信「很可能是這樣」即可,但你提的證據必須具體:薪資單、存摺明細、扶養證明、債務證明等書面文件,不是只用嘴巴說。實務上法官最看重最近三個月的存摺明細,因為它最能反映當下財務狀況。
保證書要明確寫出保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並聲明於聲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時,由保證人代繳暫免之費用。保證人必須住在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保證人不是先掏錢,只有當聲請人最後被判要繳費卻不繳時,法院才會向保證人徵收;實務上多數案件由敗訴機關負擔,保證人很少真被追討。
規範訴訟救助的聲請程序:向受訴行政法院聲請、釋明無資力,或由有資力之人出保證書代替。
對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的當事人,暫免徵收裁判費等費用,使其仍能進行行政訴訟。
提出薪資單、存摺、債務證明等具體事證,使法官相信很可能無資力,證明度低於嚴格證明。
由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承諾於聲請人應負費用時代繳暫免費用的文書,代替自行釋明。
確認受訴行政法院 → 備齊財力證明 → 寫聲請狀列收支表 → 與起訴狀一併遞送。
薪資單或失業證明、近三至六個月存摺明細、債務證明、扶養家屬資料。
載明保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並聲明於聲請人負擔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保證人須在管轄區域內。
於法官指定期間(通常一至兩週)內補足事證,逾期視為撤回,故第一次就要寫足。
自行釋明須揭露財務細節;保證書由有資力者背書,保住隱私,但保證人須在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
| 面向 | 自行釋明 | 保證書代替 |
|---|---|---|
| 釋明方式 | 聲請人自己提出財力事證 | 由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背書 |
| 隱私揭露 | 需揭露自身財務細節 | 不必赤裸揭露財務,保住隱私 |
| 適用對象 | 財務狀況易以文件呈現者 | 有臉沒錢、財務難文件化者 |
| 地域限制 | 無保證人地域問題 | 保證人須在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 |
| 後續責任 | 由聲請人依結果負擔費用 | 聲請人應負費用未繳時由保證人代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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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 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 前項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 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 前項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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