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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102聲請訴訟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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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
  2. 2.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3. 3.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
  4. 4.前項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102 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須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並釋明無資力之事由;亦得由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替釋明。

Q · 打行政訴訟沒錢怎麼辦?怎麼聲請訴訟救助?

向受訴行政法院聲請,釋明無資力或由有資力者出保證書代替。

依行政訴訟法第 102 條,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也就是審理你本案的那個行政法院。聲請人須「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提出薪資單、存摺、債務證明等具體事證,讓法官相信很可能無資力,不必達到完全證明)。若不便自行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載明於聲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以信用擔保代替財產揭露。

白話解讀

前一條告訴你有「訴訟救助」這個權利,這一條告訴你怎麼用。第一個重點:去哪聲請?答案是「受訴行政法院」,也就是你要告的那個案子歸誰管,就向誰聲請,不是另外跑到別的法院。第二個重點:法律上你要負「釋明」的責任,意思是你得提出證據說服法官「我真的沒錢」。釋明不需要到「百分百確信」的程度,但你不能只說「我很窮」就期望法官信你。最巧妙的是第三、四項:如果你沒辦法自己證明(譬如你的財務狀況很難用文件呈現),可以請一個有資力的人出具「保證書」,保證萬一你要負擔費用時,他幫你繳。這等於是用一個有錢人的信用替你背書,讓你不用直接證明自己無資力。這個設計是給那些有臉但沒錢的人留的一條路。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102 條為訴訟救助之程序性規範,規定聲請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聲請人應釋明無資力之事由,並設「保證書代釋明」制度: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載明於聲請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構成無資力者接近行政訴訟的程序保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要去哪個法院聲請?

向「受訴行政法院」聲請,也就是你的本案訴訟由哪個行政法院審理,就向那個法院聲請救助,不是另外找別的法院。若還沒起訴,可以和起訴狀一起遞給應受理的行政法院。實務上聲請狀和起訴狀同時遞送最有效率,法官會在處理起訴時一併審查救助聲請。

Q2「釋明」要到什麼程度才夠?

釋明的強度比「證明」低,只要讓法官相信「很可能是這樣」即可,但你提的證據必須具體:薪資單、存摺明細、扶養證明、債務證明等書面文件,不是只用嘴巴說。實務上法官最看重最近三個月的存摺明細,因為它最能反映當下財務狀況。

Q3保證書要怎麼寫?保證人會被法院找麻煩嗎?

保證書要明確寫出保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並聲明於聲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時,由保證人代繳暫免之費用。保證人必須住在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保證人不是先掏錢,只有當聲請人最後被判要繳費卻不繳時,法院才會向保證人徵收;實務上多數案件由敗訴機關負擔,保證人很少真被追討。

Q4行政訴訟法 102 條是什麼?

規範訴訟救助的聲請程序:向受訴行政法院聲請、釋明無資力,或由有資力之人出保證書代替。

Q5什麼是訴訟救助?

對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的當事人,暫免徵收裁判費等費用,使其仍能進行行政訴訟。

Q6什麼叫「釋明」無資力?

提出薪資單、存摺、債務證明等具體事證,使法官相信很可能無資力,證明度低於嚴格證明。

Q7保證書是什麼?

由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承諾於聲請人應負費用時代繳暫免費用的文書,代替自行釋明。

Q8行政訴訟訴訟救助怎麼聲請?

確認受訴行政法院 → 備齊財力證明 → 寫聲請狀列收支表 → 與起訴狀一併遞送。

Q9聲請訴訟救助要準備什麼文件?

薪資單或失業證明、近三至六個月存摺明細、債務證明、扶養家屬資料。

Q10保證書要怎麼寫?

載明保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並聲明於聲請人負擔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保證人須在管轄區域內。

Q11釋明不足被命補正怎麼辦?

於法官指定期間(通常一至兩週)內補足事證,逾期視為撤回,故第一次就要寫足。

Q12自行釋明 vs 保證書代替,差在哪?

自行釋明須揭露財務細節;保證書由有資力者背書,保住隱私,但保證人須在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自行釋明保證書代替
釋明方式聲請人自己提出財力事證由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背書
隱私揭露需揭露自身財務細節不必赤裸揭露財務,保住隱私
適用對象財務狀況易以文件呈現者有臉沒錢、財務難文件化者
地域限制無保證人地域問題保證人須在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
後續責任由聲請人依結果負擔費用聲請人應負費用未繳時由保證人代繳

自行釋明

釋明方式
聲請人自己提出財力事證
隱私揭露
需揭露自身財務細節
適用對象
財務狀況易以文件呈現者
地域限制
無保證人地域問題
後續責任
由聲請人依結果負擔費用

保證書代替

釋明方式
由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背書
隱私揭露
不必赤裸揭露財務,保住隱私
適用對象
有臉沒錢、財務難文件化者
地域限制
保證人須在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
後續責任
聲請人應負費用未繳時由保證人代繳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82条(訴訟上の救助;行政事件訴訟準用)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28조(소송구조;행정소송 준용)
中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44–47条(司法救助)
德國ZPO § 114 ff.(Prozesskostenhilfe)i.V.m. § 166 VwGO
法國Loi n° 91-647 du 10 juillet 1991(aide juridictionnelle)
美國28 U.S.C. § 1915(proceedings in forma pauperi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   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   前項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

  • 聲請訴訟救助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無資力名詞
  • 具保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   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   前項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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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102 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1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10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