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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103 條(訴訟救助之效力)

准予訴訟救助者,暫行免付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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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03條規定,經法院准予訴訟救助者暫行免付訴訟費用,案件進行中無須預繳裁判費、鑑定費等,待訴訟終結再依勝敗結算。

Q · 訴訟救助被准了,是不是案子打完都不用付錢?

依行政訴訟法第103條,准予訴訟救助者「暫行免付」訴訟費用。重點在「暫免」不是「免除」:訴訟進行期間裁判費、證人日費、鑑定費、送達費等都不必先繳;案件終結後重新結算,勝訴由敗訴的行政機關負擔,敗訴則國庫先墊的費用理論上向當事人徵收,但徵收時會斟酌經濟狀況,多可分期或減免。

白話解讀

這條只有一句話,但這句話是訴訟救助制度的「結帳時刻」。它告訴你:法院准了你的救助聲請後,到底發生什麼事。答案是「暫行免付訴訟費用」。注意這四個字:「暫行」和「免付」。不是免除你的負擔,是「先不用付」。意思是案子進行的過程中,所有原本你該繳的費用(裁判費、執行送達的費用、證人鑑定的費用等等),你都不用先掏錢。但案子打完後,這筆帳要重新算:贏的話,由敗訴的政府機關負擔;輸的話,國庫雖然先墊了,但理論上會向你徵收,只是徵收時會考量你的經濟狀況。這條的關鍵是 96 年修法把「進行訴訟必要之費用」改成「訴訟費用」,範圍變寬,幾乎涵蓋訴訟全部相關費用。對窮人來說,這條的存在等於把「打官司」這個動作的前期門檻降到接近零,你可以先打了再說。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03條為訴訟救助效力之規範,明定經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者,於訴訟進行期間暫行免付訴訟費用,範圍涵蓋裁判費、證人日費、鑑定費、送達費等程序中應預納之費用;其性質為「暫免」而非「免除」,待案件終結後再依勝敗歸屬重新結算費用負擔。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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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准予訴訟救助後,是不是案子打完都不用付錢?

不是。「暫行免付」就是字面意思,先不用付,案子結束後要結算。勝訴的話費用由敗訴的政府機關負擔,你不用付;敗訴的話國庫雖然先墊了,理論上要向你徵收,但徵收方式會考量經濟狀況。實務上對受救助當事人的徵收非常溫和,幾乎都准分期或減免,不必因怕事後被追討就放棄聲請救助。

Q2救助涵蓋哪些費用?只有裁判費嗎?

民國96年修法後範圍擴大到所有「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證人日費、鑑定費、送達費、公告費等,基本上整個程序中應由你預納的費用都涵蓋。若案件需要昂貴鑑定(如建築或會計鑑定,動輒數萬),這個擴大尤其重要,你不會因付不起鑑定費而被迫放棄關鍵證據方法。

Q3敗訴後收到國庫徵收通知怎麼辦?

主動向法院聲請分期或減免,並檢附經濟狀況證明。實務上法院對受救助當事人的徵收幾乎都會斟酌負擔能力,可分期、可減免。不主動申請就會被當作願意一次繳清,反而錯失緩和空間。

Q4准予訴訟救助後是不是都不用付錢?

是暫行免付不是免除。訴訟中免預繳,終結後仍要結算:勝訴機關付、敗訴國庫徵收(可分期減免)。

Q5行政訴訟法第103條是什麼?

規範訴訟救助之效力,明定准予救助者於訴訟進行期間暫行免付訴訟費用,是降低無資力者司法門檻的核心條文。

Q6暫行免付涵蓋哪些費用?

96年修法後涵蓋全部訴訟費用:裁判費、證人日費、鑑定費、送達費、公告費等,不限裁判費。

Q7暫行免付和完全免除差在哪?

暫免只解決現金流、責任不消滅;免除是責任本身不存在。本條採暫免,終結後依勝敗重新分配。

Q8拿到准予救助裁定後怎麼用?

保存裁定影本隨身備用,遇鑑定、送達、證人傳喚等繳費環節直接出示,請法院依救助規定處理免補繳。

Q9敗訴後國庫徵收費用怎麼處理?

收到徵收通知後主動向法院聲請分期或減免,並檢附經濟狀況證明,不主動申請會被視為願一次繳清。

Q10訴訟救助下鑑定費要自己先付嗎?

不用。准予救助後鑑定費在暫免範圍,法院會請鑑定人先作業,避免因付不起鑑定費而放棄關鍵證據。

Q11怎麼證明自己無資力以獲准救助?

依第101、102條檢附無資力釋明(如低收入證明、財產所得清單、在監在學證明等),向受訴行政法院聲請。

Q12訴訟救助 vs 法律扶助差在哪?

訴訟救助是法院暫免訴訟費用(本條);法律扶助是法扶基金會提供律師代理與費用補助,兩者可併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是否先繳最終責任適用對象
暫行免付(訴訟救助)不用先繳依勝敗結算,敗訴仍可能被徵收經裁定准予救助之無資力當事人
完全免除不用繳不再追償(本條非此設計)法律明文免徵之特定聲請
一般自費須先預納依勝敗由敗訴方負擔未聲請或未獲准救助之當事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82条・第83条(訴訟上の救助及びその効力,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準用)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28조 이하(소송구조 및 그 효력)
🇨🇳 中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4-47条(司法救助: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 德國ZPO § 122(Wirkung der Prozesskostenhilfe)i.V.m. VwGO § 166
🇫🇷 法國Loi n° 91-647 du 10 juillet 1991 relative à l'aide juridique(dispense des frais de justice)
🇺🇸 美國28 U.S.C. § 1915(Proceedings in forma paupe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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