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訴訟救助者,暫行免付訴訟費用。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03條規定,經法院准予訴訟救助者暫行免付訴訟費用,案件進行中無須預繳裁判費、鑑定費等,待訴訟終結再依勝敗結算。
Q · 訴訟救助被准了,是不是案子打完都不用付錢?
不是。暫時不用付,案子結束後再依勝敗結算
依行政訴訟法第103條,准予訴訟救助者「暫行免付」訴訟費用。重點在「暫免」不是「免除」:訴訟進行期間裁判費、證人日費、鑑定費、送達費等都不必先繳;案件終結後重新結算,勝訴由敗訴的行政機關負擔,敗訴則國庫先墊的費用理論上向當事人徵收,但徵收時會斟酌經濟狀況,多可分期或減免。
這條只有一句話,但這句話是訴訟救助制度的「結帳時刻」。它告訴你:法院准了你的救助聲請後,到底發生什麼事。答案是「暫行免付訴訟費用」。注意這四個字:「暫行」和「免付」。不是免除你的負擔,是「先不用付」。意思是案子進行的過程中,所有原本你該繳的費用(裁判費、執行送達的費用、證人鑑定的費用等等),你都不用先掏錢。但案子打完後,這筆帳要重新算:贏的話,由敗訴的政府機關負擔;輸的話,國庫雖然先墊了,但理論上會向你徵收,只是徵收時會考量你的經濟狀況。這條的關鍵是 96 年修法把「進行訴訟必要之費用」改成「訴訟費用」,範圍變寬,幾乎涵蓋訴訟全部相關費用。對窮人來說,這條的存在等於把「打官司」這個動作的前期門檻降到接近零,你可以先打了再說。
行政訴訟法第103條為訴訟救助效力之規範,明定經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者,於訴訟進行期間暫行免付訴訟費用,範圍涵蓋裁判費、證人日費、鑑定費、送達費等程序中應預納之費用;其性質為「暫免」而非「免除」,待案件終結後再依勝敗歸屬重新結算費用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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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暫行免付」就是字面意思,先不用付,案子結束後要結算。勝訴的話費用由敗訴的政府機關負擔,你不用付;敗訴的話國庫雖然先墊了,理論上要向你徵收,但徵收方式會考量經濟狀況。實務上對受救助當事人的徵收非常溫和,幾乎都准分期或減免,不必因怕事後被追討就放棄聲請救助。
民國96年修法後範圍擴大到所有「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證人日費、鑑定費、送達費、公告費等,基本上整個程序中應由你預納的費用都涵蓋。若案件需要昂貴鑑定(如建築或會計鑑定,動輒數萬),這個擴大尤其重要,你不會因付不起鑑定費而被迫放棄關鍵證據方法。
主動向法院聲請分期或減免,並檢附經濟狀況證明。實務上法院對受救助當事人的徵收幾乎都會斟酌負擔能力,可分期、可減免。不主動申請就會被當作願意一次繳清,反而錯失緩和空間。
是暫行免付不是免除。訴訟中免預繳,終結後仍要結算:勝訴機關付、敗訴國庫徵收(可分期減免)。
規範訴訟救助之效力,明定准予救助者於訴訟進行期間暫行免付訴訟費用,是降低無資力者司法門檻的核心條文。
96年修法後涵蓋全部訴訟費用:裁判費、證人日費、鑑定費、送達費、公告費等,不限裁判費。
暫免只解決現金流、責任不消滅;免除是責任本身不存在。本條採暫免,終結後依勝敗重新分配。
保存裁定影本隨身備用,遇鑑定、送達、證人傳喚等繳費環節直接出示,請法院依救助規定處理免補繳。
收到徵收通知後主動向法院聲請分期或減免,並檢附經濟狀況證明,不主動申請會被視為願一次繳清。
不用。准予救助後鑑定費在暫免範圍,法院會請鑑定人先作業,避免因付不起鑑定費而放棄關鍵證據。
依第101、102條檢附無資力釋明(如低收入證明、財產所得清單、在監在學證明等),向受訴行政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是法院暫免訴訟費用(本條);法律扶助是法扶基金會提供律師代理與費用補助,兩者可併用。
| 項目 | 是否先繳 | 最終責任 | 適用對象 |
|---|---|---|---|
| 暫行免付(訴訟救助) | 不用先繳 | 依勝敗結算,敗訴仍可能被徵收 | 經裁定准予救助之無資力當事人 |
| 完全免除 | 不用繳 | 不再追償(本條非此設計) | 法律明文免徵之特定聲請 |
| 一般自費 | 須先預納 | 依勝敗由敗訴方負擔 | 未聲請或未獲准救助之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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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訴訟救助者,暫行免付進行訴訟必要之費用。
准予訴訟救助者,暫行免付訴訟費用。
立法理由配合第九十八條之修正,將「進行訴訟必要之費用」修正為「訴訟費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准予訴訟救助者,暫行免付進行訴訟必要之費用。
配合第九十八條之修正,將「進行訴訟必要之費用」修正為「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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