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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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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一百十一條至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十四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五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訴訟費用相關規定,包含溢收費用退還、敗訴方負擔、訴訟救助抗告及兒少費用減免。

Q · 行政訴訟的費用問題,法律沒寫怎麼辦?

回查行政訴訟法104條準用的民訴條文

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行政訴訟的訴訟費用處理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79條至第85條、第87條至第94條、第95條至第106條、第108條、第109條之1、第111條至第113條、第114條第1項、第114條之1及第115條等規定。意思是:行政訴訟法沒有針對費用細節逐條規定,而是直接借用民事訴訟法的相應條文。遇到溢繳費用退還、敗訴方費用負擔、訴訟救助裁定如何抗告、弱勢兒少如何聲請費用減免等問題,要往這些被準用的民訴條號去找答案。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像一堆條號的雜燴清單,很多人看到就跳過。但這條是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之間最重要的橋樑。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在「訴訟費用」這個技術性議題上,邏輯幾乎相通。立法者選擇不重新寫一遍,而是直接把民訴的相關規定「借過來用」。對你來說,這條的意義是:當你遇到行政訴訟費用相關的問題(溢繳費用怎麼退、敗訴方怎麼負擔費用、救助裁定如何抗告、無資力的兒少如何聲請費用減免等),不要只看行政訴訟法,要往民事訴訟法的相應條號去找。最新一次修法(111 年)特別把民訴的「無資力兒少聲請減免」條文也納入準用,意思是即使是行政訴訟,弱勢兒少也享有同樣的保護。這條的核心是:法律的力量在於連結,不是孤立。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為「準用條款」,將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訴訟費用之退還、負擔、徵收、訴訟救助及抗告等多項規定,於行政訴訟費用程序中比照適用,使行政訴訟費用制度不必重複立法即取得完整體系,並隨民訴修法逐步擴大準用範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行政訴訟法要準用一堆民訴條文?

因為訴訟費用的處理邏輯(誰負擔、怎麼退、怎麼救助)在不同訴訟程序中高度共通,立法者選擇不重新立法,而是準用民訴規定,避免重複。內行人提示:遇到行政訴訟費用問題,先去翻民訴對應條文,九成答案都在那邊。

Q2111年修法新增準用民訴114條之1,這對我有什麼意義?

如果你或家人是兒少且為訴訟救助對象,案件結束後若負擔費用會對生計造成重大影響,可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訴訟費用,但聲請有期間限制。內行人提示:這規定在實務上還很新,連部分律師都不熟,符合條件主動聲請可實質降低負擔。

Q3行政訴訟法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是什麼意思?

行政訴訟費用細節不另立法,直接比照適用民訴對應條文,遇問題回查民訴條號即得答案。

Q4本條準用了民訴哪些訴訟費用條文?

包含77條之26退費、79-85及87-94費用負擔、95-106、114條第1項與114條之1救助、115條抗告等。

Q5什麼是訴訟費用的『準用』?

準用是比照辦理但可因行政訴訟特殊性質調整,不是百分百照搬民訴文字。

Q6民訴114條之1是什麼,為何納入行政訴訟?

弱勢兒少訴訟費用減免規定,111年修法擴及行政訴訟,保護兒少在行政訴訟的費用負擔。

Q7行政訴訟多繳的費用怎麼退?

依本條準用民訴第77條之26,向受訴行政法院聲請退還溢收之裁判費。

Q8行政訴訟救助被駁回怎麼抗告?

依本條準用民訴第115條提起抗告,注意在途期間與抗告期間。

Q9兒少在行政訴訟怎麼聲請費用減免?

依準用民訴114條之1,於法定期間向法院釋明生計重大影響並聲請減免。

Q10行政訴訟費用問題該怎麼查答案?

先判斷問題類型,再依104條找對應民訴條號,到民訴查要件,併同檢視行政訴訟特殊性。

Q11行政訴訟費用 vs 民事訴訟費用差在哪?

民訴直接適用本條文,行政訴訟透過104條準用且可因機關當事人、公益性質作調整。

Q12準用 vs 直接適用差在哪?

直接適用照文字套用;準用比照辦理但與行政訴訟性質衝突時法院得調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dministrative_litigationcivil_litigation
費用負擔原則敗訴方負擔(行政訴訟法第98條),細節準用民訴第79條以下敗訴方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
溢收費用退還準用民訴第77條之26(98年增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直接適用
訴訟救助裁定抗告準用民訴第115條民事訴訟法第115條直接適用
弱勢兒少費用減免準用民訴第114條之1(111年新增)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直接適用

administrative_litigation

費用負擔原則
敗訴方負擔(行政訴訟法第98條),細節準用民訴第79條以下
溢收費用退還
準用民訴第77條之26(98年增列)
訴訟救助裁定抗告
準用民訴第115條
弱勢兒少費用減免
準用民訴第114條之1(111年新增)

civil_litigation

費用負擔原則
敗訴方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
溢收費用退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直接適用
訴訟救助裁定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115條直接適用
弱勢兒少費用減免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直接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行政事件訴訟に関し民事訴訟の例による一般的準用規定)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8조 제2항(특별 규정 없는 사항은 민사소송법 등 준용)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1条(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德國VwGO § 173(ergänzende entsprechende Anwendung von GVG und ZPO;費用本體另見 §§ 154 ff. VwGO)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 R761-1 et s.(dépens;法國行政訴訟採自主程序,無概括準用民訴機制)
美國28 U.S.C. § 2412(Equal Access to Justice Act 訴訟費用;美國採普通法,無大陸法系準用結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871002 全文修正)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五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十一條至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0960605 修正)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一百十一條至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立法理由民事訴訟法修正增訂第九十四條之一,規定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經審判長定期命為預納,而不依命繳納時之法律效果,與本法第一百條第二項規定有所衝突,應不在準用之列,爰刪除準用該條之規定。

(0981222 修正)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一百十一條至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一百十五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法對溢收訴訟費用應如何處理,並無明文規定,增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之規定,俾便辦理。   二、本法對准予訴訟救助之本案訴訟,於裁判確定後有關訴訟費用之徵收及訴訟救助之裁定,得否抗告,並無明文規定,爰修正增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一百十五條之規定,俾便辦理。

(1110531 修正)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一百十一條至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十四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五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立法理由配合民事訴訟法新增第一百十四條之一,貫徹弱勢兒少權益之保障,倘受訴訟救助之兒少因負擔訴訟費用而致生計有重大影響,許其得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訴訟費用,並限定聲請期間,以避免程序久懸不決。於本法亦有準用之必要,爰新增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一規定。

(0871002 全文修正)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五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十一條至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0960605 修正)

民事訴訟法修正增訂第九十四條之一,規定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經審判長定期命為預納,而不依命繳納時之法律效果,與本法第一百條第二項規定有所衝突,應不在準用之列,爰刪除準用該條之規定。

(0981222 修正)

一、本法對溢收訴訟費用應如何處理,並無明文規定,增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之規定,俾便辦理。   二、本法對准予訴訟救助之本案訴訟,於裁判確定後有關訴訟費用之徵收及訴訟救助之裁定,得否抗告,並無明文規定,爰修正增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一百十五條之規定,俾便辦理。

(1110531 修正)

配合民事訴訟法新增第一百十四條之一,貫徹弱勢兒少權益之保障,倘受訴訟救助之兒少因負擔訴訟費用而致生計有重大影響,許其得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訴訟費用,並限定聲請期間,以避免程序久懸不決。於本法亦有準用之必要,爰新增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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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104 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10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10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