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 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定數額於民國 91 年 1月 1 日提高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後,訴訟標的數額逾 30,000 元未逾 100,000 元之事件,於提高後始提起行政訴訟者,依簡易程序審理。提高前已繫屬高等行政法院而於提高後尚未終結者,改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於提高前已終結而於提高後尚未確定者,其上訴或抗告均仍依通常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