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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3.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4.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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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II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Exc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III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IV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102年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提案五之問題四 法律問題: 下述情形是否屬於行政訴訟法第229條2項所列應適用簡易程序者: -、依勞動基準法79條3項規定,「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 決議: 採否定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xiii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簡易訴訟→40萬以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