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229 條
- 1.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2.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 3.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 4.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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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29條規定,50萬元以下稅捐、罰鍰等事件適用簡易程序,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Q · 罰單或稅單金額不大,行政訴訟要去哪個法院?
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稅捐課徵、罰鍰或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由獨任法官審理、可言詞起訴。告誡、警告、記點等輕微處分及移民署收容事件也納入簡易程序。50萬本身包含在內,屬簡易程序。
白話解讀
政府寄來一張35萬的稅單,你不服。多數人以為要打行政訴訟必然要花很多錢、跑高等行政法院、請律師。錯了。50萬以下的稅捐爭議、罰鍰、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糾紛,走的是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就在地方行政法院,獨任法官審理,可以言詞起訴(你不會寫狀紙也能直接到法院講),裁判費比通常程序便宜很多。連告誡、警告、記點這類「看起來罰得不重」的處分,也都納入這條快車道。立法者其實在跟你說:金額小、影響輕的案件,國家提供一條快車道。但這條快車道不是所有人都知道。很多人收到5萬的罰單想都沒想就繳了,因為他們以為「打官司」三個字就代表貴、慢、麻煩,根本不知道這扇門存在。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為簡易訴訟程序的管轄與適用範圍規範,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列舉六款適用事件:50萬元以下稅捐課徵、50萬元以下罰鍰、50萬元以下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告誡警告記點等輕微處分、移民署行政收容事件,以及法律明定應適用簡易程序者;金額門檻得由司法院以命令在25萬至75萬元間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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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罰單5萬要打官司值得嗎?▾
看你在意的是什麼。簡易程序裁判費2,000元起,律師可請可不請,翻案成功就是賺到,但時間成本約8個月到1年。若處分會影響工作或商譽(如食安罰鍰會公告),就算金額小也值得打,因為信用損失比5萬大得多。
Q2簡易程序的判決能上訴嗎?▾
能。112年地方行政法院新制施行後,對地方行政法院簡易程序終局判決不服者,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1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原第235條已刪除)。一審仍應全力主張,因為上訴審聚焦法律問題。
Q3司法院可以調整50萬上限,這對我有什麼影響?▾
本條第2項授權司法院以命令把門檻調為25萬至75萬元,不需修法。若案件金額剛好在門檻附近,起訴前要查司法院最新公告的數額,避免被裁定不適用簡易程序而生管轄爭議。
Q4行政訴訟50萬以下要去哪個法院?▾
地方行政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由獨任法官審理,可言詞起訴。
Q5什麼是行政訴訟簡易程序?▾
金額小或爭點單純的行政訴訟快車道:地方行政法院、獨任法官、可言詞起訴、判決得簡化。
Q6哪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50萬以下稅捐/罰鍰/公法財產訴訟、告誡記點等輕微處分、移民署收容,及法律明定者。
Q7移民署收容案件由哪個法院管轄?▾
受收容人收容或曾收容所在地的地方行政法院,不適用第13條一般管轄。
Q8罰單金額小怎麼提行政訴訟?▾
先30日內訴願→駁回後2個月內向地方行政法院起訴,不會寫狀紙可到法院言詞起訴。
Q9簡易程序裁判費怎麼算?▾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簡易程序第一審徵收新臺幣2,000元,遠低於通常程序。
Q10簡易程序判決不服怎麼上訴?▾
依第263條之1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上訴(235條已刪除),聚焦法律問題。
Q11金額剛好卡在門檻怎麼確認程序?▾
起訴前查司法院最新公告數額,確認門檻是50萬或已調為25/75萬,避免被裁定移送。
Q12簡易程序 vs 通常程序差在哪?▾
簡易:地方行政法院、獨任法官、可言詞起訴、判決簡化;通常: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簡易程序 | 通常程序 |
|---|---|---|
| 管轄法院 | 地方行政法院 | 高等行政法院 |
| 金額門檻 | 50萬元以下(可調25-75萬) | 超過50萬元 |
| 審判組織 | 獨任法官 | 合議庭 |
| 起訴方式 | 得言詞起訴 | 原則書狀 |
| 判決書 | 得簡化記載 | 完整記載 |
| 上訴審 | 高等行政法院(依第263條之1) | 最高行政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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