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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13 條(法人、機關及團體之普通審判籍)

  1. 1.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2. 2.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3. 3.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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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3條定普通審判籍:告公法人之機關由該機關所在地行政法院管轄,告私法人由主事務所所在地管轄。

Q · 告政府機關要去哪個行政法院?

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看的是「做出處分的機關」所在地,不是上級機關地址;告私法人或團體則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中央機關幾乎都在台北,故多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

白話解讀

你決定要告財政部一個處分,第一個問題不是寫什麼狀紙,是要遞到哪一家法院。這條告訴你答案:告政府機關,要去那個機關所在地的行政法院。財政部在台北,就要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告高雄市政府就去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告私人公司也一樣,到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聽起來像行政手續,但對住在偏遠地區的人來說,這條決定了你打這場官司要不要每個月跨縣市開庭、要不要請台北律師、要承擔多少額外成本。也決定了你如果遞錯法院,會被裁定移送,案子延後好幾個月才能開始實質審理。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3條規範行政訴訟之普通審判籍,定明對公法人、公法人之機關、私法人及團體、外國法人起訴時,分別以其公務所、機關所在地、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是確定行政訴訟「向哪個法院起訴」的基礎規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告政府機關要去哪個行政法院?

原則向做出處分機關所在地的行政法院起訴,中央機關多在台北。

Q2行政訴訟法第13條是什麼?

法人與機關之普通審判籍,決定行政訴訟向哪一個行政法院起訴。

Q3住南部能不能就近告中央機關?

原則不行,須向機關所在地法院;但地方分署處分或簡易案件可就近。

Q4遞錯法院案子會被駁回嗎?

不會駁回,會裁定移送有管轄權法院,但程序常拖2-3個月。

Q5告私法人或公司去哪個法院?

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Q6外國法人在台被處分去哪告?

以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

Q7第13條和第14條差在哪?

第13條管法人與機關,第14條管自然人的普通審判籍。

Q8管轄錯誤什麼時候要主張?

被告應於第一次言詞辯論前聲明管轄錯誤,請求移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13art14art15
適用對象公法人、機關、私法人、外國法人自然人不動產徵收徵用撥用涉訟
管轄連結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所在地住所地不動產所在地(專屬)
性質普通審判籍普通審判籍專屬管轄(排除普通審判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12条(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条第4項(法人の普通裁判籍)
🇰🇷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9조(재판관할)/민사소송법 제5조(법인의 보통재판적)
🇨🇳 中國行政诉讼法第18条(地域管辖: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 德國VwGO § 52 Nr. 5(örtliche Zuständigkeit / Sitz der Behörde)
🇫🇷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 R312-1(compétence territoriale)
🇺🇸 美國28 U.S.C. § 1391(e)(venue for actions against federal agencies/office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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