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3 條(法人、機關及團體之普通審判籍)
- 1.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2.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3.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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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3條定普通審判籍:告公法人之機關由該機關所在地行政法院管轄,告私法人由主事務所所在地管轄。
Q · 告政府機關要去哪個行政法院?
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看的是「做出處分的機關」所在地,不是上級機關地址;告私法人或團體則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中央機關幾乎都在台北,故多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
白話解讀
你決定要告財政部一個處分,第一個問題不是寫什麼狀紙,是要遞到哪一家法院。這條告訴你答案:告政府機關,要去那個機關所在地的行政法院。財政部在台北,就要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告高雄市政府就去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告私人公司也一樣,到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聽起來像行政手續,但對住在偏遠地區的人來說,這條決定了你打這場官司要不要每個月跨縣市開庭、要不要請台北律師、要承擔多少額外成本。也決定了你如果遞錯法院,會被裁定移送,案子延後好幾個月才能開始實質審理。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3條規範行政訴訟之普通審判籍,定明對公法人、公法人之機關、私法人及團體、外國法人起訴時,分別以其公務所、機關所在地、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是確定行政訴訟「向哪個法院起訴」的基礎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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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告政府機關要去哪個行政法院?▾
原則向做出處分機關所在地的行政法院起訴,中央機關多在台北。
Q2行政訴訟法第13條是什麼?▾
法人與機關之普通審判籍,決定行政訴訟向哪一個行政法院起訴。
Q3住南部能不能就近告中央機關?▾
原則不行,須向機關所在地法院;但地方分署處分或簡易案件可就近。
Q4遞錯法院案子會被駁回嗎?▾
不會駁回,會裁定移送有管轄權法院,但程序常拖2-3個月。
Q5告私法人或公司去哪個法院?▾
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Q6外國法人在台被處分去哪告?▾
以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
Q7第13條和第14條差在哪?▾
第13條管法人與機關,第14條管自然人的普通審判籍。
Q8管轄錯誤什麼時候要主張?▾
被告應於第一次言詞辯論前聲明管轄錯誤,請求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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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art13 | art14 | art15 |
|---|---|---|---|
| 適用對象 | 公法人、機關、私法人、外國法人 | 自然人 | 不動產徵收徵用撥用涉訟 |
| 管轄連結 | 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所在地 | 住所地 | 不動產所在地(專屬) |
| 性質 | 普通審判籍 | 普通審判籍 | 專屬管轄(排除普通審判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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