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228-6 條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四百零七條之一、第四百十條、第四百十三條、第四百十四條、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百二十二條及第四百二十六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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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228 條之 6 準用民事訴訟法調解規定,含調解陳述不得作為判決依據、調解委員保密義務及退還裁判費三大保護網。
Q · 行政訴訟調解中說的話,破局後會被當判決依據嗎?
不會。行政訴訟法第 228 條之 6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22 條,當事人在調解程序中的陳述或讓步,不得在日後行政訴訟裁判中作為基礎。這項保護讓你能在調解室裡大膽提出讓步方案、試探對方底線,而不必擔心這些話被反過來當成「你自己承認可以少拿」的證據。同條準用還包含第 426 條的調解委員保密義務、第 420 條之 1 第三項的退還裁判費,以及第 420 條的不到場處置,構成完整的調解保護網。
白話解讀
前一條準用的是行政訴訟法自己的和解規定,這一條準用的是民事訴訟法的調解規定。為什麼要分兩條?因為民事訴訟法在調解制度上經營了幾十年,累積了很多精細的程序設計,行政訴訟調解剛起步,直接「整套搬」最有效率。對你來說,這條準用裡藏著幾個重要的權利:第 422 條規定你在調解中說的話、提出的方案,事後不能被拿來當判決依據(避免你不敢大膽談判);第 420 條之 1 第三項規定調解不成立可以「退還裁判費」;第 426 條規定調解委員有保密義務,他在調解中知道的事不能對外洩漏。這些保護網讓你可以放心走進調解室。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228 條之 6 為行政訴訟調解程序之準用規定,將民事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第 420 條、第 420 條之 1 第 2 項及第 3 項、第 422 條、第 426 條等調解規則引進行政訴訟,建立陳述不得作為裁判基礎、調解委員保密義務、調解不成立退還裁判費及訴訟程序停止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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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在調解中為了和解說的話,事後會被拿來告我嗎?▾
不會。本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22 條,當事人在調解程序中的陳述或讓步,不得在日後裁判中作為基礎。這是讓你敢於提出讓步方案的關鍵保護網,且不只適用陳述,也適用書面提案、會議紀錄。
Q2繳了裁判費走調解,破局了錢拿得回來嗎?▾
部分可以。本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之 1 第三項,調解不成立後可以申請退還部分裁判費。要注意這個退費要主動申請,法院不會自動退,調解破局後第一件事就是書面申請。
Q3調解委員會不會把我的案情洩漏出去?▾
不會合法洩漏。本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26 條,調解委員有保密義務,違反可能負民事甚至刑事責任。若發現洩密行為,第一時間蒐證並向法院反映可追究其責任。
Q4行政訴訟調解程序怎麼進行?▾
符合第 228 條之 2 要件後,由法院選任調解委員先行協調,第 228 條之 6 準用民訴調解的陳述保護、保密與退費規定。
Q5行政訴訟法第 228 條之 6 準用了哪些民訴條文?▾
準用第 84 條第 1 項、第 420 條、第 420 條之 1 第 2、3 項、第 422 條、第 426 條等,涵蓋費用負擔、不到場處置、程序停止、退費、陳述保護與委員保密。
Q6什麼叫調解陳述不得作為裁判基礎?▾
你在調解中說的話、提出的讓步方案,事後進入訴訟時法官不得拿來當判斷依據,目的是讓你敢於坦誠協商。
Q7行政訴訟和解和調解差在哪?▾
和解(第 228 條之 5)準用行政訴訟法自身規定由法官主導;調解(第 228 條之 6)準用民訴,多了調解委員協調與更精細的陳述保護。
Q8行政訴訟調解破局後怎麼申請退裁判費?▾
調解不成立後儘早向行政法院書面申請,引用準用第 420 條之 1 第三項,越早申請越好以免被認定拋棄。
Q9調解中怎麼確保自己的陳述受保護?▾
調解開始前向調解委員確認準用第 422 條的保護範圍,再行提出讓步方案,書面提案同受保護。
Q10怎麼追究調解委員洩密責任?▾
蒐證(對話紀錄、第三人轉述)後向行政法院反映,依準用第 426 條可追究民事甚至刑事責任並影響其資格。
Q11調解開庭不能到場怎麼辦?▾
事先以正當理由請假,否則依準用第 420 條可能被視為調解不成立或由法院酌定方案。
Q12行政訴訟調解 vs 直接訴訟到底哪個划算?▾
調解成本低、可退部分裁判費、陳述受保護;訴訟確定性高但費時。可處分且不礙公益的案件,調解常是更省的路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準用和解(第228條之5) | 準用調解(第228條之6) |
|---|---|---|
| 陳述保護 | 和解過程陳述受相關保護 | 明確準用第 422 條,陳述、讓步不得作為裁判基礎 |
| 第三方協調 | 由法官主導促成合意 | 由調解委員先行協調,準用第 426 條保密義務 |
| 退還裁判費 | 依和解相關規定 | 準用第 420 條之 1 第三項,不成立可退部分裁判費 |
| 程序停止 | 依個案 | 準用第 420 條之 1 第二項,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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