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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3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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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已於民國111年刪除,簡易程序上訴抗告規則回歸第三、四編通則,現行見第263條之1。

Q · 行政訴訟法第235條還有效嗎?

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已於民國111年5月31日刪除。刪除理由是簡易程序的上訴與抗告規則與一般訴訟程序通則大致相同,無須另立專條。現行簡易程序裁判的上訴規定改依第三編(上訴)、第四編(抗告)通則,並見第263條之1以下。

白話解讀

本條於民國111年5月31日刪除。原條文歷經兩次重大變動:87年原始規定上訴須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且訴訟事件涉及法律見解原則性;100年放寬為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即得上訴或抗告於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刪除的理由是簡易程序的上訴與抗告規則跟一般訴訟程序大致相同,回歸第三編、第四編通則處理即可,無需另立專條。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與抗告要件。民國111年刪除後,相關規則回歸第三編上訴、第四編抗告之通則,現行對應為第263條之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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