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235-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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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35條之1已於民國111年5月31日刪除,其裁判見解統一功能由第263條之4之通用機制取代。
Q · 行政訴訟法第235條之1還能用嗎?
行政訴訟法第235條之1已於民國111年5月31日刪除。該條原於100年增訂,規定簡易程序事件若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高等行政法院應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111年因新增第263條之4,建立適用於所有訴訟程序的通用統一見解機制,本條失去單獨存在必要而遭刪除。現行案件應依第263條之4處理。
白話解讀
本條於民國111年5月31日刪除。原條文於100年新增,用意是當簡易程序事件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的必要時,高等行政法院應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避免簡易程序事件因二審終結衍生法律見解歧異。111年刪除是因為新增的第263條之4建立通用的「裁判見解統一」機制,適用於所有訴訟程序,本條失去存在必要。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35條之1為已刪除條文。其原始功能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裁判見解統一移送機制,於民國100年增訂、111年刪除,現行統一見解事項一律適用第263條之4之通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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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訴訟法第235條之1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111年5月31日刪除,不再有效。原規定的簡易程序裁判見解統一移送機制,現行一律適用第263條之4。
Q2第235條之1刪除後改用哪一條?▾
改用第263條之4。該條建立通用的裁判見解統一機制,一體適用於通常訴訟、簡易訴訟、交通裁決等所有行政訴訟程序,不再分程序別。
Q3為什麼會刪除第235條之1?▾
因為111年修法新增第263條之4,把裁判見解統一機制改成適用所有程序的通用規定,原本只針對簡易程序的第235條之1功能被涵蓋,失去單獨存在必要,故予刪除。
Q4行政訴訟法第235條之1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為簡易程序事件之裁判見解統一移送規定,民國100年增訂、111年刪除。
Q5第235條之1的(刪除)是什麼意思?▾
表示現行版本已廢止失效,但曾於100至111年實際施行,非從未生效。
Q6裁判見解統一是什麼?▾
為避免法院對同一法律問題見解歧異,由最高行政法院統一表示見解之機制。
Q7第263條之4是什麼?▾
現行通用的裁判見解統一機制,適用所有行政訴訟程序,取代原第235條之1。
Q8第235條之1刪除後怎麼處理統一見解?▾
依第263條之4辦理,高等行政法院認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必要者,以裁定敘明理由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Q9怎麼確認某條文是否已刪除失效?▾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現行條文,顯示(刪除)即失效,並比對沿革欄位確認刪除日期。
Q10書狀不小心引到第235條之1怎麼辦?▾
改引現行第263條之4。引用已刪除條文會被認定法律見解錯誤,宜於準備程序前更正。
Q11怎麼查本條的增訂與刪除沿革?▾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LawSingleHis),可見100年增訂、111年刪除兩次異動。
Q12第235條之1 vs 第263條之4 差在哪?▾
前者已刪除、僅適用簡易程序;後者現行有效、通用於所有行政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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