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235-1 條

(刪除)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35條之1已於民國111年5月31日刪除,其裁判見解統一功能由第263條之4之通用機制取代。

Q · 行政訴訟法第235條之1還能用嗎?

行政訴訟法第235條之1已於民國111年5月31日刪除。該條原於100年增訂,規定簡易程序事件若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高等行政法院應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111年因新增第263條之4,建立適用於所有訴訟程序的通用統一見解機制,本條失去單獨存在必要而遭刪除。現行案件應依第263條之4處理。

白話解讀

本條於民國111年5月31日刪除。原條文於100年新增,用意是當簡易程序事件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的必要時,高等行政法院應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避免簡易程序事件因二審終結衍生法律見解歧異。111年刪除是因為新增的第263條之4建立通用的「裁判見解統一」機制,適用於所有訴訟程序,本條失去存在必要。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35條之1為已刪除條文。其原始功能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裁判見解統一移送機制,於民國100年增訂、111年刪除,現行統一見解事項一律適用第263條之4之通用規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訴訟法第235條之1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111年5月31日刪除,不再有效。原規定的簡易程序裁判見解統一移送機制,現行一律適用第263條之4。

Q2第235條之1刪除後改用哪一條?

改用第263條之4。該條建立通用的裁判見解統一機制,一體適用於通常訴訟、簡易訴訟、交通裁決等所有行政訴訟程序,不再分程序別。

Q3為什麼會刪除第235條之1?

因為111年修法新增第263條之4,把裁判見解統一機制改成適用所有程序的通用規定,原本只針對簡易程序的第235條之1功能被涵蓋,失去單獨存在必要,故予刪除。

Q4行政訴訟法第235條之1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為簡易程序事件之裁判見解統一移送規定,民國100年增訂、111年刪除。

Q5第235條之1的(刪除)是什麼意思?

表示現行版本已廢止失效,但曾於100至111年實際施行,非從未生效。

Q6裁判見解統一是什麼?

為避免法院對同一法律問題見解歧異,由最高行政法院統一表示見解之機制。

Q7第263條之4是什麼?

現行通用的裁判見解統一機制,適用所有行政訴訟程序,取代原第235條之1。

Q8第235條之1刪除後怎麼處理統一見解?

依第263條之4辦理,高等行政法院認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必要者,以裁定敘明理由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Q9怎麼確認某條文是否已刪除失效?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現行條文,顯示(刪除)即失效,並比對沿革欄位確認刪除日期。

Q10書狀不小心引到第235條之1怎麼辦?

改引現行第263條之4。引用已刪除條文會被認定法律見解錯誤,宜於準備程序前更正。

Q11怎麼查本條的增訂與刪除沿革?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LawSingleHis),可見100年增訂、111年刪除兩次異動。

Q12第235條之1 vs 第263條之4 差在哪?

前者已刪除、僅適用簡易程序;後者現行有效、通用於所有行政訴訟程序。

🔒還有 10 題問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