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236 條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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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236 條規定簡易程序除本章另有規定外,其餘事項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舉證責任不因「簡易」而降低。
Q · 走簡易訴訟程序,沒規定的事情怎麼辦?
依行政訴訟法第 236 條,簡易訴訟程序只有本章特別規定的部分(書狀格式、開庭次數、判決書詳細度)才簡化,其餘未規定事項一律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規定。代表你的舉證責任、聲請調查證據權、攻防方式都和通常程序一樣,沒有因為「簡易」而縮水。
白話解讀
你知道告政府其實有「快速通關」嗎?行政訴訟分兩種:一般訴訟程序和簡易訴訟程序。簡易程序專門處理金額較小、爭議單純的行政案件(例如 50 萬元以下的罰鍰、稅務爭議),由地方行政法院的行政訴訟庭審理,程序簡化、開庭快、結案快。但這條告訴你一個關鍵潛規則:簡易程序不是另一套完整的遊戲規則,它只是「通常程序的精簡版」。本章沒特別規定的事項,全部回到通常程序去找答案。這代表什麼?代表你不能因為走簡易程序就以為「程序很簡單所以權利也縮水」。舉證、攻防、上訴的核心邏輯一樣,只是程序更快、流程更精。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236 條為簡易訴訟程序的補充適用條款,明定簡易程序除本章(第 2 編第 2 章)另有特別規定外,其餘程序事項均回歸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其性質為「準用+補位」立法技術,確保簡易程序在簡化形式的同時,仍維持當事人的核心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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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簡易程序的判決效力跟一般訴訟的判決一樣嗎?▾
完全一樣。簡易程序的「簡易」是指過程簡化(開庭次數少、判決書可較簡略),但判決的法律效力跟通常程序的判決沒有任何差別。你贏了就是真的贏,輸了也是真的輸。簡易程序上訴的限制反而更嚴格,必須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才能上訴。
Q2本章沒規定的事項回去用通常程序的規定,這對我有什麼影響?▾
影響很大。代表你在簡易程序中享有的權利(聲請調查證據、聲請鑑定、聲請傳喚證人)跟通常程序一樣,對方也是。所以不要以為走簡易程序對方就不會搞複雜的攻防動作。在第一次開庭前,把通常程序的核心條文第104條到第218條瀏覽一遍,至少知道哪些武器你可以用、對方可以用什麼。
Q3走簡易程序,舉證責任會比較輕嗎?▾
不會。簡化的只有形式,舉證責任和通常程序完全相同。你還是要拿出證據證明罰單或處分不合理,光說「我覺得太重」沒用。而且因為開庭少、時間緊,你必須在起訴狀就把證據一次到位。
Q4行政訴訟法第 236 條在規定什麼?▾
簡易程序除本章特別規定外,其餘事項一律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是簡易程序的補位條款。
Q5什麼是簡易訴訟程序?▾
針對 50 萬元以下罰鍰、稅務等金額小、爭議單純案件設計的簡化審理程序,由地方行政法院獨任法官審。
Q6什麼叫『準用通常程序』?▾
本章沒特別規定的事項,比照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第 104~218 條的既有規則。
Q7簡易程序簡化了哪些東西?▾
書狀格式、開庭次數、判決書詳細度,以及得不經言詞辯論判決,但實體判斷標準不變。
Q8走簡易程序怎麼準備證據?▾
因開庭少、時間緊,所有證據和主張要在起訴狀就一次到位,別預期多次補件。
Q9簡易程序沒規定的程序怎麼處理?▾
直接翻通常訴訟程序第 104 條到第 218 條找答案,你和對方的程序權利一樣。
Q10怎麼判斷我的案件走簡易還是通常程序?▾
依第 229 條看金額與案件類型,50 萬元以下罰鍰等預設走簡易程序。
Q11簡易程序的上訴怎麼提?▾
對地方行政法院終局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依第 263 條之 1 以下上訴高等行政法院。
Q12簡易程序 vs 通常程序差在哪?▾
差在管轄法院、審判組織、書狀與判決書形式、審理速度;舉證責任和判決效力兩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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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簡易訴訟程序 | 通常訴訟程序 |
|---|---|---|
| 管轄法院 | 地方行政法院行政訴訟庭(獨任法官) | 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 |
| 適用範圍 | 50 萬元以下罰鍰、單純爭議(第 229 條)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
| 書狀與判決書 | 格式簡化、判決書得僅記載要領 | 完整記載事實理由 |
| 舉證責任 | 與通常程序完全相同 | 依各訴訟類型分配 |
| 審理速度 | 較快,常半年內一審結案 | 較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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