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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236

快速跳轉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236 條規定簡易程序除本章另有規定外,其餘事項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舉證責任不因「簡易」而降低。

Q · 走簡易訴訟程序,沒規定的事情怎麼辦?

回到通常程序的規定處理

依行政訴訟法第 236 條,簡易訴訟程序只有本章特別規定的部分(書狀格式、開庭次數、判決書詳細度)才簡化,其餘未規定事項一律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規定。代表你的舉證責任、聲請調查證據權、攻防方式都和通常程序一樣,沒有因為「簡易」而縮水。

白話解讀

你知道告政府其實有「快速通關」嗎?行政訴訟分兩種:一般訴訟程序和簡易訴訟程序。簡易程序專門處理金額較小、爭議單純的行政案件(例如 50 萬元以下的罰鍰、稅務爭議),由地方行政法院的行政訴訟庭審理,程序簡化、開庭快、結案快。但這條告訴你一個關鍵潛規則:簡易程序不是另一套完整的遊戲規則,它只是「通常程序的精簡版」。本章沒特別規定的事項,全部回到通常程序去找答案。這代表什麼?代表你不能因為走簡易程序就以為「程序很簡單所以權利也縮水」。舉證、攻防、上訴的核心邏輯一樣,只是程序更快、流程更精。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236 條為簡易訴訟程序的補充適用條款,明定簡易程序除本章(第 2 編第 2 章)另有特別規定外,其餘程序事項均回歸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其性質為「準用+補位」立法技術,確保簡易程序在簡化形式的同時,仍維持當事人的核心程序保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簡易程序的判決效力跟一般訴訟的判決一樣嗎?

完全一樣。簡易程序的「簡易」是指過程簡化(開庭次數少、判決書可較簡略),但判決的法律效力跟通常程序的判決沒有任何差別。你贏了就是真的贏,輸了也是真的輸。簡易程序上訴的限制反而更嚴格,必須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才能上訴。

Q2本章沒規定的事項回去用通常程序的規定,這對我有什麼影響?

影響很大。代表你在簡易程序中享有的權利(聲請調查證據、聲請鑑定、聲請傳喚證人)跟通常程序一樣,對方也是。所以不要以為走簡易程序對方就不會搞複雜的攻防動作。在第一次開庭前,把通常程序的核心條文第104條到第218條瀏覽一遍,至少知道哪些武器你可以用、對方可以用什麼。

Q3走簡易程序,舉證責任會比較輕嗎?

不會。簡化的只有形式,舉證責任和通常程序完全相同。你還是要拿出證據證明罰單或處分不合理,光說「我覺得太重」沒用。而且因為開庭少、時間緊,你必須在起訴狀就把證據一次到位。

Q4行政訴訟法第 236 條在規定什麼?

簡易程序除本章特別規定外,其餘事項一律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是簡易程序的補位條款。

Q5什麼是簡易訴訟程序?

針對 50 萬元以下罰鍰、稅務等金額小、爭議單純案件設計的簡化審理程序,由地方行政法院獨任法官審。

Q6什麼叫『準用通常程序』?

本章沒特別規定的事項,比照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第 104~218 條的既有規則。

Q7簡易程序簡化了哪些東西?

書狀格式、開庭次數、判決書詳細度,以及得不經言詞辯論判決,但實體判斷標準不變。

Q8走簡易程序怎麼準備證據?

因開庭少、時間緊,所有證據和主張要在起訴狀就一次到位,別預期多次補件。

Q9簡易程序沒規定的程序怎麼處理?

直接翻通常訴訟程序第 104 條到第 218 條找答案,你和對方的程序權利一樣。

Q10怎麼判斷我的案件走簡易還是通常程序?

依第 229 條看金額與案件類型,50 萬元以下罰鍰等預設走簡易程序。

Q11簡易程序的上訴怎麼提?

對地方行政法院終局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依第 263 條之 1 以下上訴高等行政法院。

Q12簡易程序 vs 通常程序差在哪?

差在管轄法院、審判組織、書狀與判決書形式、審理速度;舉證責任和判決效力兩者相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簡易訴訟程序通常訴訟程序
管轄法院地方行政法院行政訴訟庭(獨任法官)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
適用範圍50 萬元以下罰鍰、單純爭議(第 229 條)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書狀與判決書格式簡化、判決書得僅記載要領完整記載事實理由
舉證責任與通常程序完全相同依各訴訟類型分配
審理速度較快,常半年內一審結案較長

簡易訴訟程序

管轄法院
地方行政法院行政訴訟庭(獨任法官)
適用範圍
50 萬元以下罰鍰、單純爭議(第 229 條)
書狀與判決書
格式簡化、判決書得僅記載要領
舉證責任
與通常程序完全相同
審理速度
較快,常半年內一審結案

通常訴訟程序

管轄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
適用範圍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書狀與判決書
完整記載事實理由
舉證責任
依各訴訟類型分配
審理速度
較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この法律に定めがない事項は民事訴訟の例による)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8조 제2항(민사소송법 등의 준용)
中國行政诉讼法第101条(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德國§ 173 VwGO(entsprechende Anwendung der ZPO)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71002 全文修正)

簡易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1001101 修正)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立法理由為統一法律用語,爰將條文文字「簡易程序」修正為「簡易訴訟程序」。

  • 簡易訴訟程序名詞
  • 通常訴訟程序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簡易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1001101 修正)

為統一法律用語,爰將條文文字「簡易程序」修正為「簡易訴訟程序」。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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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236 條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2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2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