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Q · 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1還有效嗎?
已刪除,改依263條之5準用244條
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1已於民國111年5月31日刪除。原規定簡易程序上訴須表明原裁判違背法令的具體內容,因與通常程序要求一致、重複規定無意義而刪除。現行要求直接依第263條之5準用第244條,並非規範消失,而是回歸通用上訴規範。
這條條文已經被刪除了。它原本是民國100年增訂的,要求對簡易訴訟程序的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時,必須在書狀中明確表明「原裁判違背了哪條法令」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但在民國111年的修法中,立法者認為這個要求跟通常訴訟程序的上訴規定其實一致,重複規定沒有意義,所以直接刪除。現在簡易程序的上訴理由要求,直接依第263條之5準用第244條的規定就足夠了。
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1為已刪除條文(民國111年5月31日刪除)。原為簡易訴訟程序上訴或抗告時須表明原裁判違背法令具體內容之程序要件,刪除後整合至第263條之5準用第244條之通用上訴規範。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應於上訴或抗告理由中表明下列事由之一,提出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一、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為便利第二審法院之審理,以貫徹簡易訴訟程序之簡速目的,宜責由當事人於上訴狀或抗告狀內記載理由,提出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又為使上訴人或抗告人知悉如何記載上訴或抗告理由,爰於本條明定其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之一:(一)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例如揭示所違背法令之條項,或有關解釋、判例字號等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項。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其上訴理由應表明之事項與通常訴訟程序之上訴一致,依第二百六十三條之五準用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即為已足,無再重複規定之必要。又簡易訴訟程序之抗告與通常訴訟程序之抗告規定一致,依第四編抗告程序處理,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為便利第二審法院之審理,以貫徹簡易訴訟程序之簡速目的,宜責由當事人於上訴狀或抗告狀內記載理由,提出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又為使上訴人或抗告人知悉如何記載上訴或抗告理由,爰於本條明定其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之一:(一)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例如揭示所違背法令之條項,或有關解釋、判例字號等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項。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其上訴理由應表明之事項與通常訴訟程序之上訴一致,依第二百六十三條之五準用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即為已足,無再重複規定之必要。又簡易訴訟程序之抗告與通常訴訟程序之抗告規定一致,依第四編抗告程序處理,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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