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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36-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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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1還有效嗎?
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1已於民國111年5月31日刪除。原規定簡易程序上訴須表明原裁判違背法令的具體內容,因與通常程序要求一致、重複規定無意義而刪除。現行要求直接依第263條之5準用第244條,並非規範消失,而是回歸通用上訴規範。
白話解讀
這條條文已經被刪除了。它原本是民國100年增訂的,要求對簡易訴訟程序的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時,必須在書狀中明確表明「原裁判違背了哪條法令」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但在民國111年的修法中,立法者認為這個要求跟通常訴訟程序的上訴規定其實一致,重複規定沒有意義,所以直接刪除。現在簡易程序的上訴理由要求,直接依第263條之5準用第244條的規定就足夠了。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1為已刪除條文(民國111年5月31日刪除)。原為簡易訴訟程序上訴或抗告時須表明原裁判違背法令具體內容之程序要件,刪除後整合至第263條之5準用第244條之通用上訴規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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