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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36-2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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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已於民國111年刪除,原誤用簡易程序的救濟規範整併進第263條之3、第263條之5。

Q · 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還有效嗎?

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已於民國111年修法刪除。它原本(民國100年增訂)處理第一審地方行政法院誤用簡易訴訟程序判決時,上訴審應廢棄原判決並自為通常程序第一審判決的問題。立法者認為簡易與通常程序的上訴、抗告、再審規範本質相同,無須另立,故將內容整併進第263條之3、第263條之5後刪除本條。

白話解讀

這條條文已經被刪除了。它原本是民國100年增訂的,處理一個棘手問題:應該走通常訴訟程序的案件,被第一審地方法院誤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並判決時要怎麼辦?原條文規定受理上訴的高等行政法院應該廢棄原判決,自己直接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但在民國111年的修法中,立法者認為簡易程序的上訴、抗告、再審和重新審理,本質上跟通常程序的相應規定一樣,沒必要另立規範,相關內容已整合進第263條之3和第263條之5,所以本條被刪除。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為已刪除條文,原為簡易訴訟程序誤用時的救濟處置規範,民國111年修法時整併進第263條之3、第263條之5,現已不具獨立規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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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111年刪除。原規範第一審誤用簡易程序時的救濟處置,現整併進第263條之3、第263條之5,案件改依新條文處理。

Q2條文被刪除,原本的救濟途徑也消失了嗎?

沒有。刪除是把性質相同的規範整併進第263條之3、第263條之5,誤用簡易程序的救濟途徑仍然存在,只是依據條號改變。

Q3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是什麼?

已刪除的條文,原規範第一審誤用簡易訴訟程序時上訴審的救濟處置,民國111年整併進263之3、263之5。

Q4第236條之2為什麼被刪除?

立法者認為簡易程序的上訴、抗告、再審與通常程序本質相同,無須另立條文,整併進263之3、263之5後刪除。

Q5現在遇到第一審誤用簡易程序該依哪條救濟?

依現行第263條之3(誤用程序處置)與第263條之5(上訴審準用規定),不再引用已刪除的236之2。

Q6第236條之2和第263條之3差在哪?

236之2是舊條(已刪),263之3是承接後的現行條文,規範同一誤用程序處置問題,引用時應用263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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