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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資一字第 107000478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7 年 02 月 20 日

要旨

公告「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行政訴訟收容聲請事件部分)」上線服務

主旨

公告本院「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行政訴訟收容聲請事件部分)」上線服務。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7 第 2 項、第 236 條、第 59 條及第 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 3 項及第 153 條之 1 第 2 項、電子簽章法第 4 條及第 9 條。

公告事項:一、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網址:https://efiling.judicial.gov.tw ,下稱本平台),自民國 107 年 3 月1 日起提供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行政訴訟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事件之書狀傳送服務。

二、前項所稱行政訴訟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事件,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

三、關於第一項行政訴訟事件,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及依法令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依電子簽章法第 4 條及第 9 條規定,得以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為之。

四、本平台之使用以內政部移民署、及當事人所委任之律師、具有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第 2 項後段第 3 款情形之代理人為限。

五、本平台使用系統登入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須向司法院提出申請,以供辨識、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之身分,及驗證文件完整性之用。

六、使用本平台傳送書狀,於完成傳送至本平台時,與書狀提出於受訴法院同。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司法院民國 107 年 6 月 12 日院台資一字第 1070016338 號公告,自民國 107 年 8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資一字第 107000478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0 日發布,要旨:公告「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行政訴訟收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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