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應以訴狀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 105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當事人在行政法院以外之處所所為之準備行為,不能認為已為起訴行為,故訴狀僅於起訴期間內付郵,而到達行政法院時已逾起訴期間者,不生於起訴期間內起訴之效力。
97 年裁字第 250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97 年 04 月 28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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