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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0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當事人能力。 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 七、當事人就已向行政法院或其他審判權之法院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 八、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 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和解或調解之效力所及。 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十一、起訴基於惡意、不當或其他濫用訴訟程序之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2. 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3.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一、除第二項以外之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4. 前三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
  5.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裁判書理由得僅記載要領,且得以原告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作為附件。
  6. 行政法院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駁回原告之訴者,得各處原告、代表人或管理人、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7. 前項處罰應與本案訴訟合併裁定之。裁定內應記載受處罰人供相當金額之擔保後,得停止執行
  8. 原告對於本案訴訟之裁定聲明不服,關於處罰部分,視為提起抗告
  9. 第一項及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於聲請或聲明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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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適格並非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各款事由,且最高行政法院90年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亦認當事人適格係狹義的訴之利益,常須審酌當事人實體法律關係,應以判決駁回之。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Exc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林明昕師: 實體裁判要件正當性考量因素 有效分配司法資源、維持法院公正、避免違反權力分立 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 七、當事人就已向行政法院或其他審判權之法院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 八、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 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和解或調解之效力所及。 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十一、起訴基於惡意、不當或其他濫用訴訟程序之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II 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III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Exc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一、除第二項以外之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釋字469號:主觀公權利 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避免刁民濫用 IV 前三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 V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裁判書理由得僅記載要領,且得以原告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作為附件。 VI 行政法院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駁回原告之訴者,得各處原告、代表人或管理人、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VII 前項處罰應與本案訴訟合併裁定之。裁定內應記載受處罰人供相當金額之擔保後,得停止執行。 VIII 原告對於本案訴訟之裁定聲明不服,關於處罰部分,視為提起抗告。 IX 第一項及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於聲請或聲明事件準用之。
bblawyer918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實體裁判要件正當性(林明昕 -有效分配司法資源 -維持法院公正 -避免違反權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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