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07 條
- 1.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 七、當事人就已向行政法院或其他審判權之法院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 八、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 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和解或調解之效力所及。 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十一、起訴基於惡意、不當或其他濫用訴訟程序之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 2.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 3.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一、除第二項以外之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 4.前三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
- 5.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裁判書理由得僅記載要領,且得以原告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作為附件。
- 6.行政法院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駁回原告之訴者,得各處原告、代表人或管理人、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 7.前項處罰應與本案訴訟合併裁定之。裁定內應記載受處罰人供相當金額之擔保後,得停止執行。
- 8.原告對於本案訴訟之裁定聲明不服,關於處罰部分,視為提起抗告。
- 9.第一項及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於聲請或聲明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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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07條列11款起訴駁回事由,涵蓋審判權、管轄、當事人能力、代理權、起訴逾期與重複起訴,多數可命補正。
Q · 告政府的訴狀被裁定駁回,還能再告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是否能再告取決於駁回所依據的款項。第10款(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屬可補正事由,補齊後若時效未過仍可再提;第6款(起訴逾越法定期限)一旦逾期即徹底失權;第8、9款(撤回後再訴、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則永久不得再訴。收到駁回裁定的第一件事是辨認理由用的是哪一款,這決定救濟空間是否還存在。
白話解讀
你花一個月準備好的訴狀提交後,可能在法官還沒看內容前就被退件。第107條列了11款駁回事由,從審判權搞錯、管轄錯、當事人能力不足、代理權有問題、超過起訴期間,到「同一案件已撤回又再告」,每一款都能讓你前功盡棄。2022年新增的第11款最值得注意:如果法官認為你「惡意」或「無合理依據」起訴,除了駁回,你還可能被罰最高12萬。這條過去叫做「濫訴條款」,是為了讓那些為了騷擾政府機關、藉訴訟拖延行政行為的人付出代價。但對一般想正當提告的人來說,這條也是一個寒蟬效應:提告前要先確認自己的主張在法律上有合理依據,否則不只浪費時間,還要賠錢。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為行政訴訟的起訴程式審查總則,列舉11款應以裁定駁回的事由,涵蓋審判權、管轄、當事人能力、代理權、起訴期間與重複起訴等程序要件。多數情形可命補正,2022年新增第11款濫訴條款,對基於惡意或重大過失且主張欠缺合理依據的起訴,得對原告與代理人併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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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駁回還能再告嗎?▾
分情況。若因程式不合或不備其他要件被駁(第10款),補齊後在時效內可再提;若起訴逾期被駁(第6款),時效已過即不能再告;同一案件已終局判決或撤回後再提(第8、9款)則永久不能再訴。被駁回後關鍵是看裁定理由用的是哪一款,這決定還有沒有救濟空間。
Q2我自己提告會不會被認為是濫訴?▾
不會單純因自己提告就構成濫訴。第11款要求同時具備「惡意、不當或濫用訴訟程序之目的或重大過失」與「主張在事實或法律上欠缺合理依據」兩要件。一般人不熟法律但有真實爭議不會構成;但重複提同樣已被駁回的案件、或對明顯不存在的處分提告就有風險。提告前先確認訴願決定是否真的對你不利、訴訟標的是否在行政訴訟範圍內,必要時諮詢法律扶助基金會。
Q3收到命補正通知該怎麼辦?▾
命補正是救命窗口,不要慌。屬可補正的事由時,審判長會先定期間命你補正,務必在期限內補齊資料,補完後案件可繼續審理。要注意,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依本條規定不得再為補正,所以期限管理是關鍵。
Q4行政訴訟法第107條是什麼?▾
行政訴訟起訴的程式安檢條文,列11款駁回事由,過不了程式審查就進不了實體審理,是告政府能否成案的第一道關卡。
Q511款駁回事由分別是什麼?▾
依序為審判權、管轄、當事人能力、代理權(法定代理與訴訟代理)、起訴逾期、繫屬中重複起訴、撤回後再訴、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不合程式,以及第11款濫訴。
Q6什麼叫命補正?▾
起訴瑕疵屬可補正者,審判長先定期間命當事人補足,補齊後訴訟續行;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補正。
Q7濫訴條款(第11款)是什麼?▾
2022年新增,對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重大過失,且主張欠缺合理依據之起訴,除駁回外得對原告與代理人各處最高12萬罰鍰。
Q8告政府前怎麼自我檢查11款?▾
依序確認審判權與管轄、當事人與代理權、起訴期間、是否重複起訴,最後評估主張是否有合理依據避免觸及濫訴。
Q9收到命補正通知怎麼處理?▾
立即準備補正資料,在審判長所定期間內補完;逾期未補正經駁回後不得再補正,期限管理是關鍵。
Q10被裁定駁回後怎麼判斷還能不能救?▾
先看裁定理由用哪一款:第10款補齊可再訴、第6款逾期失權、第8、9款永久封閉、第1款可移送則時效續算。
Q11怎麼避免被認定為濫訴?▾
確認訴願決定確實對己不利、訴訟標的在行政訴訟範圍內、不重複提已駁回案件,法律依據單薄時先諮詢律師或法扶。
Q12裁定駁回 vs 裁定移送差在哪?▾
第1款不屬審判權但屬其他法院者依法院組織法7-3條移送,時效繼續算;不能移送才駁回,兩者命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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