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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08 條(將訴狀送達被告並命答辯)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法院除依前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或移送者外,應將訴狀送達被告。並得命被告以答辯狀陳述意見。
  2. 原處分機關、被告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經行政法院通知後,應於十日內將卷證送交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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