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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108 條(將訴狀送達被告並命答辯)

  1. 1.行政法院除依前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或移送者外,應將訴狀送達被告。並得命被告以答辯狀陳述意見。
  2. 2.原處分機關、被告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經行政法院通知後,應於十日內將卷證送交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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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108 條規定,法院受理後應將訴狀送達被告,被告機關於收到通知後十日內須將全部卷證送交法院。

Q · 告政府之後,對方機關要把內部資料交出來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 108 條,法院受理起訴後會將訴狀送達被告,並得命被告以答辯狀陳述意見;更關鍵的是原處分機關、被告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於收到法院通知後,應於十日內將全部卷證送交法院。這是行政訴訟對人民友善的設計,使起訴人不必如民事訴訟般自行蒐集對方內部資料。

白話解讀

你以為告政府跟告人一樣,把訴狀丟出去就會有人回應?行政訴訟有一個民事訴訟沒有的隱藏優勢:法院通知政府機關後,那個機關必須在十天內把所有相關卷宗、檔案、會議紀錄、簽呈交給法院。這是寫在第 108 條裡的義務。這代表什麼?代表你不需要像在民事訴訟裡那樣費盡心思去蒐集對方的內部資料,因為政府本來就要把它們交出來。你只要起訴成立,這條卷證調取機制就自動啟動。很多人不知道這一點,自己花一堆時間在外面繞,其實該等的是那十天內法院收到的卷宗袋。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108 條為起訴後的程序性規範,包含三個機制:法院將訴狀送達被告、法院得命被告提出答辯狀、以及行政機關於收到通知後十日內將卷證送交法院。其中卷證送交為強制性法定義務,目的在於平衡人民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資訊不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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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叫對方機關送卷,要多久才會收到?

條文寫十天,但這是從機關收到通知開始算。法院通知一般用公文送達,加上機關內部公文流轉時間,實際你可能要等兩到四週才會聽到卷宗已到。如果你想閱卷,要在卷宗到達後另外聲請。內行人提示:如果卷宗一直沒到,可以直接寫狀紙請法院依第108條第2項催卷。

Q2我是被告機關承辦人,這十天送卷如果延遲會怎樣?

法律上沒有直接處罰,但法院會發函催,再不送會層轉到首長那裡。實務上長期延遲送卷會被列入機關考核,個人考績也會受影響,判決書亦會記載被告延遲送卷。內行人提示:卷證龐大來不及整理時,主動寫陳報狀說明預計送達日,比拖到被催更有效。

Q3如果法院沒命被告答辯,是不是代表我贏了?

不是。得命答辯只是法院可以不要求被告交答辯狀,但被告還是會在開庭時口頭答辯或主動遞答辯狀。法院不命答辯通常是因案件單純或想趕快進入言詞辯論。內行人提示:被告通常仍會主動寫答辯狀留下完整書面紀錄,因此不要因法院沒命答辯就放鬆。

Q4行政訴訟法第108條是什麼?

規範起訴後程序:訴狀送達被告、法院得命答辯、機關十日內送交全部卷證,是行政訴訟對人民友善的調卷設計。

Q5卷證送交是什麼意思?

行政機關於收到法院通知後,須將與案件相關的全部卷宗、簽呈、會議紀錄送交法院的法定義務。

Q6得命答辯狀和應答辯有什麼不同?

得命是法院可裁量是否要求被告書面答辯,並非被告一定有書面答辯機會,也非強制要件。

Q7送卷義務適用哪些行政訴訟?

民國98年修正刪除撤銷訴訟限制後,適用於各種類行政訴訟,不再限於撤銷訴訟。

Q8告政府後怎麼拿到機關內部資料?

不必自行蒐集,起訴成立後法院通知機關,機關十日內須送交全部卷證,你只要等卷宗到院再聲請閱卷。

Q9機關不送卷怎麼辦?

具狀請法院依第108條第2項催卷,法官通常會立即處理,延遲送卷亦會記載於判決書。

Q10起訴狀要怎麼寫才能調到對的卷?

明確指出要爭執哪個處分的哪個面向,避免籠統,機關才會送對應的實質決策簽呈而非僅程序卷。

Q11送卷後想看卷宗要怎麼做?

卷證送達法院後另向法院聲請閱卷許可,送卷與閱卷是兩個不同程序。

Q12行政訴訟調卷 vs 民事訴訟蒐證差在哪?

行政訴訟機關有法定送卷義務,民事訴訟原則需當事人自行蒐證或聲請文書提出命令,資訊取得難度差很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行政訴訟民事訴訟
對方內部資料取得機關有法定義務十日內送交全部卷證原則上需自行蒐證或聲請文書提出命令
資訊不對稱藉強制送卷機制縮小落差當事人地位對等,無強制調卷設計
證據調查模式兼採職權調查主義原則辯論主義由當事人主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23条の2(釈明処分の特則・行政庁に対する資料提出の求め)
🇰🇷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25조(행정심판기록의 제출명령)
🇨🇳 中國行政诉讼法第67条(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交证据材料及答辩状)
🇩🇪 德國VwGO § 99 Abs. 1(Vorlage von Urkunden und Akten durch die Behörden)
🇫🇷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 R611-1 et s.(communication des mémoires et production du dossier par l'administration)
🇺🇸 美國5 U.S.C. § 706 / FRCP Rule 26(administrative record review;功能性對照,非完全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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