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08 條(將訴狀送達被告並命答辯)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政法院除依前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或移送者外,應將訴狀送達於被告。並得命被告以答辯狀陳述意見。
- 原處分機關、被告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經行政法院通知後,應於十日內將卷證送交行政法院。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行政訴訟法 第10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