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09 條(言詞辯論期日之指定)
- 1.審判長認已適於為言詞辯論時,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 2.前項言詞辯論期日,距訴狀之送達,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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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09條規定,言詞辯論期日距訴狀送達至少須有十日就審期間,供被告準備答辯,僅急迫情形例外。
Q · 收到開庭通知離收到訴狀不到十天,可以要求改期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言詞辯論期日距訴狀送達至少須有十日就審期間。若你是被告,收到開庭通知時應核對開庭日距「實際收到訴狀」是否滿十日;不足且法院未具體說明急迫情形者,你可具狀主張就審期間不足、聲請改期,法院通常會准許。但若法院認定有急迫情形(如處分即將執行、不可回復損害)並載明理由,則得縮短不受十日限制。
白話解讀
行政訴訟不是你想開庭就能開庭。在第一次言詞辯論之前,至少要留十天讓被告準備,這叫「就審期間」。這條看起來只是個程序規定,但它藏著一個對你有利的設計:如果你是被告,從收到訴狀那一刻起,你至少有十天可以喘息、研究、找律師、準備證據。法院不能突然在第三天就叫你出庭。反過來,如果你是原告,這個十天的緩衝意味著你不要期待訴狀送達後就馬上能上法庭。從寄出訴狀到第一次開庭,現實中通常要一兩個月以上。但條文也留了後門:「有急迫情形」可以縮短。什麼算急迫?實務上少見,通常是涉及即將執行的處分或迫切公益。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09條所稱「就審期間」,指自訴狀送達被告之日起,至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之間,法律保障的最低準備期間。其立法目的在使被告有足夠時間研究訴狀、調閱資料並準備答辯,原則至少十日,僅於急迫情形得例外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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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叫「就審期間」?聽起來很文言▾
就是「準備上庭的時間」。法律規定從你收到訴狀那天起,至少要給你十天時間準備,法院才能安排第一次開庭。這是為了保護被告,避免被突襲式上庭措手不及。內行人提示:這個十天是「最少」,實務上多數案件法官會給更長時間,因為被告通常需要查卷、找律師、寫答辯狀。
Q2如果法院通知開庭的日子距離我收到訴狀不到十天,我能怎樣?▾
你可以寫狀紙向法院請求改期,主張就審期間不足。法院通常會同意,因為這是法定權利。除非法院認定有「急迫情形」並有具體理由,否則不能縮短。內行人提示:核對日期時要算從你「實際收到」訴狀那天起,不是從訴狀寄出日,這兩個日期可能差好幾天。
Q3行政訴訟就審期間是什麼?▾
從訴狀送達被告到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之間,法律保障的最低準備期,原則至少十日。
Q4就審期間幾天?▾
原則至少十日,是最低保障;法官可視案件複雜度給更長,但不得更短,急迫情形得例外縮短。
Q5什麼叫急迫情形?▾
處分即將執行、可能造成不可回復損害或涉及迫切公益等,實務認定極為保守。
Q6就審期間和答辯期間一樣嗎?▾
不同。就審期間是開庭前的整體準備期,答辯則是被告就訴狀內容提出書狀的程序,兩者目的相異。
Q7行政訴訟就審期間怎麼算?▾
從被告『實際收到』訴狀那天起算十日,不是訴狀寄出日,核對開庭通知時以收受日為準。
Q8開庭通知不到十天怎麼辦?▾
核對日期 → 確認法院未載明急迫 → 具狀主張就審期間不足、聲請改期,法院通常准許。
Q9原告怎麼聲請縮短就審期間?▾
在訴狀或補充狀具體說明急迫事實與不縮短會造成的不可回復損害,空言『我很急』無效。
Q10就審期間這十天該做什麼?▾
調閱卷宗、委任律師、撰寫答辯狀、蒐集補強證據,被告也可考慮一併聲請停止執行。
Q11就審期間 vs 停止執行哪個救得了急?▾
處分即將執行時,光等十天可能來不及,停止執行聲請(第116條)才是撐過就審期間的救命繩。
Q12行政訴訟就審期間 vs 民事訴訟就審期間差在哪?▾
兩者皆以十日為原則,行政訴訟第109條多承襲民訴設計,差異在急迫情形與行政處分執行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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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general_case | urgent_case |
|---|---|---|
| 就審期間長度 | 至少十日(法定最低保障) | 得縮短,不受十日限制 |
| 適用前提 | 一般行政訴訟事件 | 處分即將執行、不可回復損害或迫切公益 |
| 法院義務 | 縱行程允許亦不得提前於十日內開庭 | 須於裁定/通知載明急迫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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