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110 條採當事人恆定原則,訴訟中訴訟標的移轉於第三人不影響訴訟,原告續行;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承當訴訟。
Q · 訴訟打到一半把標的物賣掉,案子會自動轉給新買家嗎?
不會,原告恆定,除非經兩造同意承當
依行政訴訟法第 110 條第一項,訴訟繫屬中縱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原告仍續行訴訟(當事人恆定原則)。第三人要承當訴訟,須經兩造同意;僅他造不同意時,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行政法院以裁定許可承當。另第五項特別規定:訴願決定後、起訴前才移轉者,由受移轉人提起撤銷訴訟。
訴訟打到一半,糾紛核心的權利義務突然轉手了,會發生什麼?舉個你可能遇到的場景:你買的土地被政府徵收,你提起撤銷訴訟告政府。打到一半你把這塊地賣給朋友。這時候法律上有兩條路。一條是「當事人恆定」:你繼續打這場官司,雖然地已經不是你的了。另一條是經過雙方同意,朋友直接接手變成原告。這條的核心是保護「程序的穩定」:訴訟不會因為標的物易手就崩盤。但它也留了一個讓繼受人主動承接的後門。最關鍵的第五項:訴願決定後但起訴前才轉手的,由新主人去打。這個時間點的劃分常常讓人搞錯。
行政訴訟法第 110 條為「當事人恆定原則」之規範: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時,原則上不影響訴訟之進行,由原當事人續行;惟開放第三人於兩造同意或行政法院裁定許可下承當訴訟,並就訴願決定後起訴前之移轉設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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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原則是當事人恆定,你還是原告繼續打官司。要讓受讓人接手,需要兩造(包括被告)同意,或在被告不同意時聲請行政法院裁定許可承當。
當事人恆定原則保護你不會被動成為當事人,但行政法院知悉標的移轉時應書面通知你。你可選擇主動承當訴訟取得當事人地位,或讓賣方續行。買前務必做訴訟查證。
依第五項,由受讓人提起撤銷訴訟,不是原本訴願的人。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須提行政訴訟,中間有轉讓動作要算好窗口期,並於合約明定由誰提訴。
規範當事人恆定原則,訴訟中訴訟標的移轉於第三人不影響訴訟,原告續行,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承當。
訴訟繫屬中標的之法律關係縱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仍由原當事人續行,以維護程序安定。
受讓訴訟標的之第三人,經兩造同意或法院裁定許可,取代原當事人成為訴訟主體。
台灣採當事人恆定(原告不變),日本採訴訟承継主義(當事人隨標的移轉而變動),是大陸法系內部路線分歧。
先取得兩造同意;僅被告不同意時,由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聲請行政法院裁定許可承當。
依第二項聲請行政法院以裁定許可,法院判斷標準是是否無害於他造,多數情況會准許。
依第三項該裁定得為抗告,抗告期間為 10 日,向上級行政法院提起。
交易前查明有無進行中訴訟,於買賣合約白紙黑字約定由賣方續行或買方承當訴訟。
承當(110 條)取代原當事人地位,訴訟參加(42 條)是第三人加入但不取代當事人。
| 面向 | 訴訟繫屬中移轉(前四項) | 訴願決定後起訴前移轉(第五項) |
|---|---|---|
| 適用時點 | 已起訴、訴訟進行中 | 訴願決定送達後、提行政訴訟前 |
| 適用原則 | 當事人恆定,原告續行 | 由受移轉人提起撤銷訴訟 |
| 誰當原告 | 原告不變(除非承當) | 新受讓人 |
| 搞錯的後果 | 承當程序未走完當事人不適格 | 原訴願人起訴恐遭駁回、錯失二個月救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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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前項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行政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行政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情形通知第三人。 訴願決定後,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者,得由受移轉人提起撤銷訴訟。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前項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行政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行政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情形通知第三人。 訴願決定後,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者,得由受移轉人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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