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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110當事人恆定與訴訟繼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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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2. 2.前項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行政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3. 3.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4. 4.行政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情形通知第三人。
  5. 5.訴願決定後,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者,得由受移轉人提起撤銷訴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110 條採當事人恆定原則,訴訟中訴訟標的移轉於第三人不影響訴訟,原告續行;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承當訴訟。

Q · 訴訟打到一半把標的物賣掉,案子會自動轉給新買家嗎?

不會,原告恆定,除非經兩造同意承當

依行政訴訟法第 110 條第一項,訴訟繫屬中縱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原告仍續行訴訟(當事人恆定原則)。第三人要承當訴訟,須經兩造同意;僅他造不同意時,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行政法院以裁定許可承當。另第五項特別規定:訴願決定後、起訴前才移轉者,由受移轉人提起撤銷訴訟。

白話解讀

訴訟打到一半,糾紛核心的權利義務突然轉手了,會發生什麼?舉個你可能遇到的場景:你買的土地被政府徵收,你提起撤銷訴訟告政府。打到一半你把這塊地賣給朋友。這時候法律上有兩條路。一條是「當事人恆定」:你繼續打這場官司,雖然地已經不是你的了。另一條是經過雙方同意,朋友直接接手變成原告。這條的核心是保護「程序的穩定」:訴訟不會因為標的物易手就崩盤。但它也留了一個讓繼受人主動承接的後門。最關鍵的第五項:訴願決定後但起訴前才轉手的,由新主人去打。這個時間點的劃分常常讓人搞錯。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110 條為「當事人恆定原則」之規範: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時,原則上不影響訴訟之進行,由原當事人續行;惟開放第三人於兩造同意或行政法院裁定許可下承當訴訟,並就訴願決定後起訴前之移轉設特別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把訴訟標的賣給別人,訴訟會自動轉到他名下嗎?

不會。原則是當事人恆定,你還是原告繼續打官司。要讓受讓人接手,需要兩造(包括被告)同意,或在被告不同意時聲請行政法院裁定許可承當。

Q2我買了東西才知道它正在打官司,我會不會被拖下水?

當事人恆定原則保護你不會被動成為當事人,但行政法院知悉標的移轉時應書面通知你。你可選擇主動承當訴訟取得當事人地位,或讓賣方續行。買前務必做訴訟查證。

Q3訴願決定後但還沒提起訴訟前,把標的物賣掉怎麼辦?

依第五項,由受讓人提起撤銷訴訟,不是原本訴願的人。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須提行政訴訟,中間有轉讓動作要算好窗口期,並於合約明定由誰提訴。

Q4行政訴訟法第 110 條是什麼?

規範當事人恆定原則,訴訟中訴訟標的移轉於第三人不影響訴訟,原告續行,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承當。

Q5什麼是當事人恆定原則?

訴訟繫屬中標的之法律關係縱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仍由原當事人續行,以維護程序安定。

Q6什麼是承當訴訟?

受讓訴訟標的之第三人,經兩造同意或法院裁定許可,取代原當事人成為訴訟主體。

Q7當事人恆定主義和訴訟承継主義差在哪?

台灣採當事人恆定(原告不變),日本採訴訟承継主義(當事人隨標的移轉而變動),是大陸法系內部路線分歧。

Q8行政訴訟中要承當訴訟怎麼辦?

先取得兩造同意;僅被告不同意時,由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聲請行政法院裁定許可承當。

Q9被告不同意承當訴訟怎麼處理?

依第二項聲請行政法院以裁定許可,法院判斷標準是是否無害於他造,多數情況會准許。

Q10對承當訴訟的裁定不服怎麼救濟?

依第三項該裁定得為抗告,抗告期間為 10 日,向上級行政法院提起。

Q11交易標的物正在打官司怎麼自保?

交易前查明有無進行中訴訟,於買賣合約白紙黑字約定由賣方續行或買方承當訴訟。

Q12承當訴訟 vs 訴訟參加差在哪?

承當(110 條)取代原當事人地位,訴訟參加(42 條)是第三人加入但不取代當事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訴訟繫屬中移轉(前四項)訴願決定後起訴前移轉(第五項)
適用時點已起訴、訴訟進行中訴願決定送達後、提行政訴訟前
適用原則當事人恆定,原告續行由受移轉人提起撤銷訴訟
誰當原告原告不變(除非承當)新受讓人
搞錯的後果承當程序未走完當事人不適格原訴願人起訴恐遭駁回、錯失二個月救濟期

訴訟繫屬中移轉(前四項)

適用時點
已起訴、訴訟進行中
適用原則
當事人恆定,原告續行
誰當原告
原告不變(除非承當)
搞錯的後果
承當程序未走完當事人不適格

訴願決定後起訴前移轉(第五項)

適用時點
訴願決定送達後、提行政訴訟前
適用原則
由受移轉人提起撤銷訴訟
誰當原告
新受讓人
搞錯的後果
原訴願人起訴恐遭駁回、錯失二個月救濟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49条〜第51条(訴訟承継・引受承継)※日本採訴訟承継主義,與台灣當事人恆定主義相反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81조~제82조(참가승계·인수승계)
中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诉讼标的转让的规定(受让人申请承担诉讼)
德國ZPO § 265(Veräußerung der streitbefangenen Sache während der Rechtshängigkeit)— 當事人恆定原則之直接法源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370-372(interruption et reprise d'instance en cas de transmission)
美國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25(c)(Transfer of Interest — substitution of parti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前項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行政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行政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情形通知第三人。   訴願決定後,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者,得由受移轉人提起撤銷訴訟。

  • 繫屬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抗告名詞
  • 訴願決定名詞
  • 撤銷訴訟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前項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行政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行政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情形通知第三人。   訴願決定後,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者,得由受移轉人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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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110 條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代當事人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1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1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