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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111應准許訴之變更或追加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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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
  2. 2.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3.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予准許: 一、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追加其原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 二、訴訟標的之請求雖有變更,但其請求之基礎不變。 三、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 四、應提起確認訴訟,誤為提起撤銷訴訟。 五、依第一百九十七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許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4. 4.前三項規定,於變更或追加之新訴為撤銷訴訟而未經訴願程序者不適用之。
  5. 5.對於行政法院以訴為非變更追加,或許訴之變更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但撤銷訴訟,主張其未經訴願程序者,得隨同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11條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原則上不得變更或追加訴訟,但有五款法定情形或經被告同意時,行政法院應予准許。

Q · 行政訴訟起訴後才發現告錯,還能改嗎?

可以,符合五款情形或經被告同意即可

依行政訴訟法第111條,訴狀送達後原則上不得變更或追加訴訟,但有五道後門: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而追加當事人、請求基礎不變、情事變更而改聲明、誤提撤銷訴訟應改提確認訴訟、依第197條或其他法律應准許。此外若被告對變更追加無異議仍續行本案言詞辯論,視為同意。越早提出法院容許度越高。

白話解讀

起訴後才發現自己告錯了人、告錯了東西、或者新事實冒出來想加進去,這條決定你能不能改、能不能加。原則上訴狀送出後就鎖定了:原告不能想改就改,不能想加就加。但這條給了你五道後門。其中第二款是最常用的:只要「請求基礎不變」,就可以變更或追加。什麼叫請求基礎不變?簡單說,事實核心一樣只是法律主張或請求金額變了,這算基礎不變。第四款也很實用:你本來該提確認訴訟結果誤提撤銷訴訟,可以變更,不會因為告錯類型就被駁回。最容易被忽略的是被告同意這個機制:被告沒抗議還繼續辯論本案,視為同意你變更,等於你拿到免費的修正機會。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11條規範訴之變更與追加,確立「訴狀送達後原則禁止、例外准許」的架構:透過五款法定情形與被告同意機制,在程序安定與紛爭一次解決之間取得平衡,其中「請求基礎不變」為核心判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起訴後才想到要告另一個人或多告一個東西,可以追加嗎?

可以,但要符合條件。最常用的是第二款「請求基礎不變」,意思是事實核心相同;或第一款「必須合一確定」,例如共同侵權必須一起告;也可以靠被告同意,包括被告沒抗議直接答辯本案的默認同意。追加被告時最好在被告剛開始參與訴訟時就提,越晚法院越會審酌新被告的程序利益是否被侵害。

Q2我提錯訴訟類型怎麼辦?

依第四款,本來該提確認訴訟誤提撤銷訴訟的,可以變更為確認訴訟,這是給沒律師當事人的特別保護。但反過來不在條文明文範圍內,要看法官個案判斷。提訴前最好先確認類型,因為行政訴訟很多都有兩個月的提起期限不能耽誤。

Q3對方在訴訟中變更訴之聲明,我該怎麼反應?

第一件事不是答辯實體爭議,而是判斷要不要對變更本身抗議。若變更後對你不利,立刻在書狀或當庭明確表示「對訴之變更追加表示異議」並保留異議。若直接答辯本案內容,會被視為同意變更,等於放棄一個重要的程序攻防點。

Q4行政訴訟法第111條是什麼?

規範訴之變更與追加,建立訴狀送達後原則禁止、例外准許的架構,給原告五道後門加上被告同意機制。

Q5訴之變更和訴之追加差在哪?

變更是把原訴換成新訴(替換),追加是在原訴外另加新訴或新當事人(並存),但准許要件相同。

Q6什麼叫請求基礎不變?

指變更前後主要爭執事實同一,僅法律主張或聲明變動。同一事件改請求項目算基礎不變,換成另一糾紛就是基礎變更。

Q7什麼是被告的默示同意?

被告對訴之變更追加無異議而仍為本案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追加,等於放棄抗議權。

Q8行政訴訟訴之變更追加怎麼提?

判斷符合哪一款情形 → 撰寫書狀載明變更後聲明、事實、理由 → 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儘早提出。

Q9怎麼追加被告?

主張訴訟標的對數人須合一確定(第一款)或請求基礎不變(第二款),並在被告剛參與訴訟時就提,補強必要性。

Q10誤提撤銷訴訟想改確認訴訟怎麼做?

依第四款聲請變更為確認訴訟,書狀載明原誤提情形,法院應予准許,不會因類型錯誤直接駁回。

Q11對方變更訴訟對我不利,怎麼擋?

第一時間在書狀或當庭明確記載「對訴之變更追加表示異議」,不要直接答辯本案,以保留程序攻防點。

Q12訴之變更 vs 訴之撤回(第113條)哪個適用?

想換訴訟標的或聲明用變更(111條),想完全終結訴訟用撤回(113條),撤回於公益維護有礙者不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款別適用情形關鍵要件
第一款訴訟標的對數人須合一確定,追加當事人合一確定之必要共同訴訟
第二款請求雖變更但請求基礎不變主要爭執事實同一(最常用)
第三款因情事變更以他項聲明代最初聲明客觀情事變更
第四款應提確認訴訟誤提撤銷訴訟類型錯誤之保護
第五款依第197條或其他法律應准許法律明文

適用情形

第一款
訴訟標的對數人須合一確定,追加當事人
第二款
請求雖變更但請求基礎不變
第三款
因情事變更以他項聲明代最初聲明
第四款
應提確認訴訟誤提撤銷訴訟
第五款
依第197條或其他法律應准許

關鍵要件

第一款
合一確定之必要共同訴訟
第二款
主要爭執事實同一(最常用)
第三款
客觀情事變更
第四款
類型錯誤之保護
第五款
法律明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 第21条(国の賠償への訴えの変更)/民事訴訟法 第143条(訴えの変更)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21조·제22조(소의 변경)
德國VwGO § 91(Klageänderung)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 règles sur les conclusions et demandes nouvelles en cours d'instance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15(Amended and Supplemental Pleading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71002 全文修正)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予准許:   一、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   二、訴訟標的之請求雖有變更,但其請求之基礎不變者。   三、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   四、應提起確認訴訟,誤為提起撤銷訴訟者。   五、依第一百九十七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許為訴之變更或追加者。   前三項規定,於變更或追加之新訴為撤銷訴訟而未經訴願程序者不適用之。   對於行政法院以訴為非變更追加,或許訴之變更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但撤銷訴訟,主張其未經訴願程序者,得隨同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0981222 修正)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予准許:   一、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   二、訴訟標的之請求雖有變更,但其請求之基礎不變。   三、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   四、應提起確認訴訟,誤為提起撤銷訴訟。   五、依第一百九十七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許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前三項規定,於變更或追加之新訴為撤銷訴訟而未經訴願程序者不適用之。   對於行政法院以訴為非變更追加,或許訴之變更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但撤銷訴訟,主張其未經訴願程序者,得隨同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立法理由為配合公文直式橫書格式,爰將第三項本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 送達名詞
  • 被告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訴之變更名詞
  • 異議名詞
  • 本案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合一確定名詞
  • 名詞
  • 情事變更名詞
  • 確認訴訟名詞
  • 撤銷訴訟名詞
  • 第一百九十七條條文
  • 訴願名詞
  • 裁判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 行政訴訟法197條文
(0871002 全文修正)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予准許:   一、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   二、訴訟標的之請求雖有變更,但其請求之基礎不變者。   三、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   四、應提起確認訴訟,誤為提起撤銷訴訟者。   五、依第一百九十七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許為訴之變更或追加者。   前三項規定,於變更或追加之新訴為撤銷訴訟而未經訴願程序者不適用之。   對於行政法院以訴為非變更追加,或許訴之變更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但撤銷訴訟,主張其未經訴願程序者,得隨同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0981222 修正)

為配合公文直式橫書格式,爰將第三項本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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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111 條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1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1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