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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12 條(被告得提起反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告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行政法院提起反訴。但對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不得提起反訴。
  2. 原告對於反訴,不得復行提起反訴。
  3. 反訴之請求如專屬他行政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請求或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
  4. 被告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行政法院得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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