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13 條
- 1.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
- 2.前項撤回,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 3.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 4.以言詞所為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 5.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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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113 條規定原告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訟,但有礙公益者不得撤回,被告已言詞辯論須得其同意。
Q · 告了政府想撤回,自己決定就好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 113 條,原告判決確定前原則上可撤回訴訟,但要過三道關:第一,但書「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法院可依第 114 條基於公益裁定不准撤回;第二,被告(機關)若已為本案言詞辯論,撤回須得其同意;第三,被告於送達或期日後十日內未提異議,視為同意撤回。撤回應以書狀為之,於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白話解讀
撤回告訴聽起來是原告的單方權力:我告你,現在我不告了,案子撤了。在民事訴訟大致如此(被告辯論過要取得他同意)。但行政訴訟給你的撤回權,繫著兩條隱形繩索。第一條你可能想得到:被告(機關)如果已經做過言詞辯論,要他同意才能撤。第二條很多人沒注意:但書寫「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意思是就算對方同意、就算你想退、就算你已經放棄了,法院基於公益還能把撤回擋下來(具體機制在第114條)。為什麼?因為行政訴訟不只是你和機關的私事,背後牽動「行政權合法行使」的公共面向。你告政府處分違法,現在突然撤回,可能讓違法的處分繼續活著。法律不允許你拿公益當交易籌碼。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113 條規範訴之撤回,指原告在判決確定前終結自己提起之行政訴訟的程序行為,受三重限制:公益維護但書、被告本案言詞辯論後之同意權,以及被告十日內未提異議即視為同意撤回的擬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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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撤回了行政訴訟後還能再告同一件事嗎?▾
原則上可以,撤回不發生既判力。但有兩個重要例外:第一,如果原處分已經因為救濟期間經過而確定,你撤回後就無法再對該處分提起撤銷訴訟。第二,如果撤回後再起訴被認定為違反誠信原則或濫用程序,法院可能駁回。
Q2為什麼法院會擋我撤回?我又不是非告不可▾
因為行政訴訟法第 1 條明定本法目的不只保障人民權益,還要確保行政權合法行使。當你告政府處分違法後又突然撤回,可能讓違法處分繼續存在,這是公益問題。實務上稅務、環保、公共工程、政府採購類案件最容易被法院基於公益否決撤回(依第 114 條程序)。
Q3我寄出撤回書狀後,被告什麼都沒回應,案子算結束了嗎?▾
看時間。書狀送達被告後十日內被告沒提出異議就視同同意撤回;被告如果在期日到場但沒表態同意或反對,從期日當天起算十日。撤回後仍要持續關注法院反應,因為法院還可能基於公益裁定不准撤回。
Q4行政訴訟撤回要被告同意嗎?▾
只有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時才需要同意;尚未言詞辯論前原告可單方撤回。
Q5訴之撤回是什麼?▾
原告在判決確定前終結自己提起之訴訟的程序行為,可撤回全部或一部,受公益但書與被告同意限制。
Q6什麼叫有礙公益不得撤回?▾
撤回若使違法處分繼續存在而損及公共利益,法院得依第 114 條裁定不准撤回,常見於稅務、環保、採購案件。
Q7十日內未異議視為同意是什麼意思?▾
被告於撤回書狀或筆錄送達後十日內未提異議,法律即擬制其同意撤回,避免訴訟懸而未決。
Q8行政訴訟怎麼撤回?▾
確認被告是否言詞辯論 → 撰寫撤回書狀並論述不損公益 → 遞狀或期日言詞撤回 → 等十日異議期 → 確認法院未為公益否決。
Q9撤回書狀怎麼寫才不會被擋?▾
主動論述本案撤回無礙公益,並附機關已自行撤銷處分或補正瑕疵等佐證,降低第 114 條否決機率。
Q10口頭可以撤回行政訴訟嗎?▾
原則以書狀為之,但於言詞辯論期日得以言詞撤回並記載於筆錄;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Q11撤回的十日異議期怎麼算?▾
被告到場未表示者自期日起算;未到場或書狀撤回者自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算十日。
Q12行政訴訟撤回 vs 民事訴訟撤回差在哪?▾
民訴撤回無公益限制;行政訴訟多了公益但書與第 114 條法院公益審查,撤回不必然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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