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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行三字第 1070018847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07 月 05 日

要旨

檢送「電子訴訟系統書狀誤送及撤回處理原則」,以供使用

主旨

檢送「電子訴訟系統書狀誤送及撤回處理原則」乙份,提供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訴訟當事人及專業代理人參考使用,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原名: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平台),自民國 104 年 7 月 20 日起提供書狀傳送服務,通稱「電子訴訟(線上起訴)系統」,凡經由本系統傳送書狀,即依法發生訴訟法上效力。惟有使用者提出「取消傳送書狀」之需求,爰擬定旨揭處理原則。

二、於旨揭處理原則所示相關資訊系統修正完成前,如遇個案須取消已傳送之書狀者,請洽各受訴法院資訊室依該處理原則手動處理。

正本

最高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財政部、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政部關務署(請轉知所屬)、教育部、經濟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請轉知所屬稅務機關)、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臺北市會計師公會、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台灣總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基隆律師公會、台北律師公會、桃園律師公會、新竹律師公會、台中律師公會、苗栗律師公會、南投律師公會、彰化律師公會、雲林律師公會、嘉義律師公會、台南律師公會、高雄律師公會、屏東律師公會、台東律師公會、花蓮律師公會、宜蘭律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

本院資訊處、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均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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