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 242 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97 年裁字第 1738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97 年 02 月 28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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