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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年裁字第 1738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97 年 02 月 28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 242 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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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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