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97 年裁字第 2140 號
判例要旨
行政訴訟法第 72 條第 1 項所謂「同居人」,係指與應受送達人居住在同一處共同為生活者而言,不以具有親屬關係或以永久共同生活為必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訴訟法第 72 條第 1 項所謂「同居人」,係指與應受送達人居住在同一處共同為生活者而言,不以具有親屬關係或以永久共同生活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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