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00 條(必要費用之預納及徵收)
- 1.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
- 2.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逾期未納者,由國庫墊付,並於判決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徵收之。
- 3.前項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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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100 條規定裁判費應由當事人預納,逾期未繳法院應駁回;必要費用逾期則由國庫墊付後再向應負擔人徵收。
Q · 沒先繳裁判費,行政訴訟會怎樣?
依行政訴訟法第 100 條第 1 項,裁判費當事人應預納,未繳者審判長會定期命補繳,逾期仍不繳,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沒錢者可搭配第 101 條聲請訴訟救助,經准許後免納或暫免納。
白話解讀
在行政法院的世界裡,有個冷酷的順序:先付錢,才看你的理由。本條第 1 項規定,裁判費必須當事人預納,沒繳法院會限期命你補繳,逾期還是不繳,法院直接駁回。不是「先審後判」,是「先付才有資格被審」。第 2 項處理進行訴訟中的必要費用(鑑定費、證人旅費、翻譯費),審判長可以命當事人預納,不繳的話國庫先墊付,等判決確定再向應負擔者徵收。第 3 項說國庫徵收的裁定是執行名義,可以強制執行。這條的另一面是:很多人因為不知道有「訴訟救助」(第 101 條)而被卡在門外。看懂這條的真實意義不只是「要繳錢」,是「沒錢的話有另一條路」。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100 條規範行政訴訟費用的預納與徵收:裁判費由當事人預納,逾期未繳即駁回;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鑑定費、證人旅費、翻譯費)由審判長定期命預納,逾期由國庫墊付,判決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應負擔者徵收,該裁定並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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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沒錢付裁判費怎麼辦?真的會被駁回嗎?▾
會被駁回,但有救。本條第 1 項規定逾期未納直接駁回。救濟方法是聲請訴訟救助(行政訴訟法第 101 條),無資力者經法院准許可免納或暫免納,最晚要在補繳期限屆滿前提出,建議起訴時就一併聲請。
Q2鑑定費要先付嗎?對方付不出來怎麼辦?▾
依本條第 2 項,鑑定費等必要費用由聲請該行為的當事人依審判長命令預納。對方繳不出來時國庫會墊付,判決確定後再向應負擔者徵收,該徵收裁定並得為執行名義。
Q3行政訴訟沒繳裁判費會怎樣?▾
審判長會定期命補繳,逾期仍不繳,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連案情都不會審。
Q4行政訴訟法第 100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行政訴訟費用的預納與徵收:裁判費應預納逾期駁回、必要費用逾期由國庫墊付後徵收、徵收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Q5什麼是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指鑑定費、證人旅費、翻譯費等程序進行中發生的費用,由審判長定期命聲請的當事人預納。
Q6裁判費徵收裁定是什麼意思?▾
國庫墊付必要費用後,判決確定向應負擔人徵收的裁定,依第 3 項該裁定得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Q7收到補繳裁判費通知怎麼辦?▾
確認金額與期限 → 評估訴訟救助資格 → 期限屆滿前繳費或聲請救助 → 保留收據,逾期即駁回無補救。
Q8沒錢繳裁判費怎麼聲請訴訟救助?▾
依第 101 條釋明無資力(可用存摺、薪資證明),最晚於補繳期限屆滿前提出,建議起訴時一併聲請。
Q9行政訴訟裁判費大概多少?▾
依訴訟種類定額計算,撤銷訴訟等通常程序起訴有法定費額,實際金額請以現行法及司法院公告為準。
Q10怎麼釋明自己無資力?▾
用銀行存摺餘額、薪資證明、財產清單等綜合釋明支出訴訟費用有困難,不一定要低收入戶證明。
Q11裁判費 vs 必要費用逾期效果差在哪?▾
裁判費逾期直接駁回;必要費用逾期則由國庫墊付不駁回,判決確定後再向應負擔人徵收。
Q12命繳納主體是行政法院還是審判長?▾
98 年修法後由審判長定期命繳納(裁判費補繳與必要費用預納),使費用裁量貼近個案審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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