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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00 條(必要費用之預納及徵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
  2. 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逾期未納者,由國庫墊付,並於判決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徵收之。
  3. 前項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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