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6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5號
- 原告
- 105A1
- 原告
- 105A2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威廷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捷歆律師
- 被告
- 筌聖老家食品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蔡嘉娉
- 被告
- 鄭為宗
- 被告
- 楊子葳
- 被告
- 蘇岳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3,424 元(計算式:2,276,436 元+3,229,388 元+297,600 元=5,803,4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519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106 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