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0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03號
- 原告
- 陳文賓
- 被告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龍鳳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日以106年度補字第32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於同年11月9日更正裁定,前開裁定已分別於民國106年8月8日、同年1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附卷可憑。另原告於106年8月10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76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