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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3號

原告
李杰穎
原告
顏淑蓬
原告
顏淑芬
原告
顏淑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律師
被告
顏淑寧
被告
商雅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民國107年3月31日所為之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顏淑寧負擔千分之八

十五、原告『李杰』負擔千分之七百六十五,餘由原告顏淑芬、顏淑蓬、顏淑招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顏淑寧負擔千分之八十五、原告『李杰穎』負擔千分之七百六十五,餘由原告顏淑芬、顏淑蓬、顏淑招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3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