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3號
- 原告
- 李杰穎
- 原告
- 顏淑蓬
- 原告
- 顏淑芬
- 原告
- 顏淑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胤瑄律師
- 被告
- 顏淑寧
- 被告
- 商雅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方春意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民國107年3月31日所為之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顏淑寧負擔千分之八
十五、原告『李杰』負擔千分之七百六十五,餘由原告顏淑芬、顏淑蓬、顏淑招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顏淑寧負擔千分之八十五、原告『李杰穎』負擔千分之七百六十五,餘由原告顏淑芬、顏淑蓬、顏淑招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