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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84號

上訴人
張銘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彩順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9,6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84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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