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8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旭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君宜、張瑜庭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2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9,860元【計算式:33,000元/㎡(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12.42㎡(本院確認被上訴人即原告在上訴人即被告所有之1251地號土地之通行權範圍面積)=3,709,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5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