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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5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拍字第25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沈美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富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富山所有坐落高雄巿燕巢區前埔段129-11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上開不動產信託專簿。

三、相對人李富山、債務人蔡堡鐺、謝宛靜、金煒翔、楊衍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凱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加速來便利生活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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