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40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400號
- 原告
- 楊忠波
- 訴訟代理人
- 黃韡誠律師
- 被告
- 蔡世銘
- 訴訟代理人
- 史乃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民法承攬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依起訴狀所列及本院依職權查調被告戶籍資料顯示,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前鎮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且原告經通知後,迄未具狀陳明主張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而被告已抗辯本院無管轄權,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