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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劉建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1號

聲請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相對人
蔡進川
相對人
蔡國華

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87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經查,聲請人係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即原告乙節,業據其陳述綦詳,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無訛,堪認聲請人係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另查,聲請人陳稱106年4月20日庭期中,被告所所自認之部分長達數分鐘而筆錄未能完整呈現,有調閱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核其係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為本件聲請,由此觀之,亦有其必要性,核與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下稱法庭錄音辦法)第8條規定意旨相合,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又錄音光碟涉及他人之個人資料,為避免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性,依法庭錄音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於持有使用時,不得供作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之。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第242條第5項反面解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1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