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23號聲 請 人 中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竹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