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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6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5號

原告
105A1
原告
105A2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威廷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捷歆律師
被告
筌聖老家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蔡嘉娉
被告
鄭為宗
被告
楊子葳
被告
蘇岳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3,424 元(計算式:2,276,436 元+3,229,388 元+297,600 元=5,803,4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519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106 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65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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