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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0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03號

原告
陳文賓
被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鳳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日以106年度補字第32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於同年11月9日更正裁定,前開裁定已分別於民國106年8月8日、同年1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附卷可憑。另原告於106年8月10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76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03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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