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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3號

上訴人即

被告
王桂珍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郭燕妮

      許鳳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6年10月2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係對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即原告郭燕妮、許鳳寶各新台幣(下同)10萬元、5萬元不服,是以合計15萬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3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