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2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2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紹國

      張安志

      陳安成

      蕭進添

      陸彥安

      柯福春

      王自專

      周聲康

      吳清正

      陳文瀚

      羅照二

      黃一洲即黃清源

      胡彬南

      李勝雄

      馬東海

      上人共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4日所為106 年度訴字第622 號第一審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原告起訴之時為新臺幣(下同)871,600 元,惟於起訴後已撤回原告吳孝耕之訴訟,是其訟標的金額應減除吳孝耕之父吳國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0號之房屋價值134,300元(見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8062號執行卷)。是本件訴訟之上訴標的金額為737,300元(計算式:871,600-13 4,300=737,3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本院前於108年3月11日所為命補繳上訴裁判費14,370元,不再適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22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