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8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84號
- 上訴人
- 張銘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彩順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9,6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