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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85號

確認通行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翁熒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旭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君宜、張瑜庭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2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9,860元【計算式:33,000元/㎡(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12.42㎡(本院確認被上訴人即原告在上訴人即被告所有之1251地號土地之通行權範圍面積)=3,709,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5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85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