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原 告 蘇勝輝 王源興 曾暘議 鄭文欽 張信鴻 曾筠櫻(即潘俊雄之承受訴訟人) 潘彥文(即潘俊雄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家宏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張清凱律師 被 告 竑遠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宜榮貨運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洪玉蘭 被 告 誼隆汽車貨運行 竑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竑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徐德榮 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一時於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