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翁熒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原告
蘇勝輝
原告
王源興
原告
曾暘議
原告
鄭文欽
原告
張信鴻
原告
曾筠櫻(即潘俊雄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潘彥文(即潘俊雄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家宏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張清凱律師
被告
竑遠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宜榮貨運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洪玉蘭
被告
誼隆汽車貨運行
被告
竑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被告
竑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徐德榮
共同法定代理人
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一時於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