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9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98號
- 原告
- 蘇福來
- 原告
- 黃金良
- 原告
- 李文淵
- 原告
- 林智士
- 原告
- 王文賓
- 原告
- 秦傳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思龍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怡瑄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雨萱律師
- 被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謙
- 訴訟代理人
- 李玲玲律師
王明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原告秦傳基部分,應補發退休金欄「21,825元」」記載,應更正為「218,82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