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4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8號
- 債權人
- 蔡崑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數人就同一給付各負全部履行責任者,其中一人或數人受破產宣告時,其他共同債務人,得以將來求償權之總額為破產債權而行使其權利。但債權人已以其債權總額為破產債權行使權利者,不在此限;公司重整完成後,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除依重整計畫處理,移轉重整後之公司承受者外,其請求權消滅;未申報之債權亦同。公司法第296 條準用破產法第105 條及公司法第311 條第1 項第1 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以其擔任債務人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生公司)之保證人,債務人汎生公司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整字第9 號裁定重整,並於97年5 月30日裁定重整完成,惟汎生公司之債權人對其求償,聲請強制執行其名下所有不動產及補償金,並現金清償部分債權,爰依民法第749 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汎生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有無於重整程序申報債權及重整債權之債務償還辦法為何?依債務償還辦法,台端之債權尚有部分未屆期,則已屆清償期之債償為何?未屆期之債權現請求之依據為何?債權人於107 年2 月6 日民事陳報狀陳明未於重整程序中申報債權,,則依公司法第311 條第1 項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